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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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摘要: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应依照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笔者以为医患关系有行政 法律关系、效劳合同关系和消费关系三种。关键词:医患关系彳丁政合同消费法律关系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最近几年不按期可说是争辩纷纷、莫衷一是, 有人以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丁的是一种社会公共职务, 因此,医患关系是丁政法律关系;有人以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效劳合同 关系;有人以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医 患关系是消费关系。笔者以为,这几种说法都有失偏颇,医患关系有 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医患关系指的是医务人员(包括参与医疗活 动的

2、医院全部职工)在从事医疗事业中和患者(包括其代理人、近亲 属和利害关系)之间的关系,而那个地址的医疗包括医疗诊治,医疗 科研和教学、医疗后勤治理等;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生在为患者提 供诊治技术和知识而成立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依 照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一、医患之间的丁政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调整医疗丁为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带有公法的性质。执业医 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 道主义精神,履丁防病治病、治病救人、爱惜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这确实是从公法的角度规定了医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执业医师法 还从许多方面规定了医师违背职业道德的法律责任。医

3、方的医疗行为 有时带有强制的性质。一是医方在任何情形下无权拒绝患者的医治要 求,如患者病情超出医生的专业或医治能力,医生应指示患者转医。 医生不能因为患者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拒绝对患者的医治。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了医生对甲类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必需实行强制医治 和强制隔离。执业医师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规定 在发生严峻要挟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形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上述规定是公法给予医生的公共职责, 医生在履行以上职责时,事实上已经超出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自大盈 亏的经济主体的责任。而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如发生过失而让医方负 行政和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这明显对

4、医方有失公平。医方在行使以 上医疗行为时,已具有行政行为的执法性、单方性、权利和义务的统 一性。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的强制医治和隔离、对无力支付医疗费患者 的医治都是法律对医方的授权行为,都不是成立在平等互利的民事法 律关系上,这不仅是医方的权利,也是医方的义务。医方在行使以上 行为时和患者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笔者以为应立法规定对医 生在行使以上医疗行为时付出的本钱给予行政补助。相关案例;瞿某某诉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因打算免疫预防接种事故致 其人身损害补偿案:1994年6月3 日,瞿某某的母亲按规定带瞿某某 到指定地址省级机关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第一针。1994 年 6 月 18

5、日,瞿某某父母发觉矍某某左脚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 无力,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形,并带瞿某某在南京市多家医院诊治。 经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探查,确诊瞿某某为注射性左坐骨 神经损伤。1995 年,原告知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193458 元及尔后再次手术的费用。审理中,于同 年 10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瞿某某的病因作出鉴定 结论:瞿某某左坐骨神经损伤系注射所致。1996 年9 月,南京市鼓楼 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瞿某某病例作出鉴定称:本例系医源性 坐骨神经损伤,不属医疗事故范围。一、二审法院均以为,本案医务 人员从事的不是诊疗护理

6、行为而是预防接种行为,因此不属医疗事故 争议范围。故按民法通那么的补偿方式,裁决被告对原告进行全 额补偿。笔者以为,一、二审法院的裁决是不公正的,即便最狭义的医疗行为 也包括以医治、预防疾病和保健为目的依托医方知识和技术进行的诊 断和医治。预防接种中因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样适用 于有关医疗事故处置的法律法规。而且,医方在预防接种中因履行公 法上的义务却要负私法上的民事责任,对医方来讲也显苛刻。世界各 国大多立法对因预防接种而受害之人,都规定由国家给予补偿。德国 认许受害者对国家主张“捐躯补偿请求权”,且不必证明接种者的过失; 法国立法也承认国家之“无过失须补偿责任”;日本立法规定预

7、防接种 事故受害者得请求国家支付医疗费及医疗津贴;美国也实施疫苗损害 补偿制度,针对儿童因疫苗接种所引发的损害或死亡,给予补偿。 我国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医务人员设定了许多义务,但对医务人员因 履行公法义务引发的损害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二、医患之间的效劳合同关系咱们平常所说的“求医”确实是患者到医院请求医生给予医疗知识和 技术的效劳,这种基于以医治、预防疾病或保健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而 形成的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有人说,患者到医院的目的是 花钱买健康,是消费关系,可是从合同理论来讲,合同是两边契约的 结果,只有一方的意愿固然达不成合同。若是说,患者花钱买健康是 一种要约,那么,有哪个医生敢

8、许诺收了钱就能够给患者健康。医疗 效劳和其他效劳不同的是,医疗行为面对的是极为复杂的个体的生命, 个体生命的隐秘对再精湛的医生来讲也是一个谜。而且医学科学有太 多的未知领域,这便决定了医疗效劳行为具有比其他效劳行业更多的 不确信因素,每一项不确信因素都可能成为医疗风险的一个成因。因 此把患者看成消费者看待,以为患者到医院是“花钱买健康”,这是不 科学的。求医应该是患者花钱买医者的“仁术”。医患之间形成的合同 标的不是医疗结果而是一个不确信的效劳进程。而且,医疗风险率在 乡村医生和大城市医院有不同,对低级医师和高级医师有不同。患者 向低级医师求医,却要求取得高级医师那样的技术效劳,这对医生来 讲

9、是不公平的。明确医患之间的这种合同关系,咱们就可从制度上让 患者一起参与医疗行为,落实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而对医疗风险 却可由两边约定,只要这种约定是合法的,就应当取得履行。目前一 些医院纷纷在自己的医疗效劳中强化合同意识,向病人推出“病人约 章”,全面地向病人说明就医的各类权利和义务,表现了人性化的效劳 内容。在立法上应尽可能制定医疗事故的各项标准。此刻由于没有一 个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全由专家说了算,造成消极的 医疗,医方为了爱惜自己,不敢斗胆采纳高新技术,尽可能多做各类 检查。要通过立法标准医患两边的权利和义务,成立一起参与型的医 患关系,爱惜医患两边的权益。相关案例梅根,

10、男,87 岁,武钢走运公司退休职工。患有股骨颈骨折。 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给差, 常常难以愈合。因此,医生关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经常使用人工股 骨头置换术。面对如此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 密的术前预备:心电图发觉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壤性早搏;肺功 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 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 两次发生疝嵌顿,都通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还纳。武钢二医院外科医 生们通过讨论,以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但是,疾病的 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前后3 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

11、家眷和同房的 病友发觉。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 眷看在眼里,心如刀绞。就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非是难度 专门大的手术,该院已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体会,完成如此一例手术 应该没有问题。可是,面对如此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趋 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可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 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楚,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 证。1999 年 3月 3 日,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武钢二医院的医务人员一 路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订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笔者并非赞同每一患者都和医方签定书

12、面或口头合同乃至于进行合同 公证。但本案例说明确信医患之间在诊疗进程中的合同关系,可促使 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包括诊断结论、 采取的医治方法、手术方案、相应的疗效、手术成功的机率、潜在的 风险、防范风险的预案、可能的并发症等。医方应尽可能地拟订多种 医治方案供患方选择。固然,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的“技术”,要考虑 患者的文化水平、语言背景、明白得能力、知情程度、意识状况、环 境压力等。医疗合同公证明际上确实是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和患 者的知情与同意的法律证明。主若是对病人、医生两边都有一个约束, 既幸免病人在手术以后变卦,也幸免医生窜改手术同意书。三、医患之间的消费关

13、系 随着医院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切,医院的经营效劳项目不断扩大,医方 不仅通过医疗技术和知识为患者效劳,而且将为患者提供药品、饮食、 娱乐等效劳,乃至还为患者亲属提供食住。这些效劳与其它的经营者 为消费者提供的效劳性质上都是相同的,即具有固定性、反复性、持 续性的营业行为,而它不具有医疗技术效劳的不确信性,医患之间的 纠纷的核心也不是医疗技术和责任的事故。如拿了假药、错药给患者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种情形与经营者卖假货、错货性质是相同的。 相关案例:2000 年 12 月 4 日,呼市土左旗文物馆会计可瑞珍女士因 患伤风到内蒙古医院神经内科就医,并按院方诊断程序做了 CT 片检 查。第二天,可瑞珍

14、的丈夫段建国从CT室取得了 CT照片,内科的敖 姝真医生观测、诊断后说:“患者脑部构相像六七十岁年龄人的大脑。” 并在CT片检查报告单后写下了诊断结果:轻度脑萎缩,同时开了处方, 告知患者能够回家按处方购药医治。12月 6 日,可瑞珍开始按着敖医 生的处方购药医治。 在用药期间,可瑞珍明显地感到“恶心、失 眠、燥热、易怒、心悸、精神恍忽、腿肿”。2001 年 10 月 29 日,可 瑞珍因放避孕环到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在出示病历时,医生 惊讶地发觉,可瑞珍手里拿的CT片全然不是她本人的,而是一名叫“高 振风”的43岁的男性。后经内蒙古医院医务处核实,是因CT室工作 人员疏忽,将另外一人的

15、CT片错给了可瑞珍。出于对吃了那么多不该 吃的药的后怕,可瑞珍不得已住进了内蒙古第三医院神经内科继续医 治。可瑞珍夫妇多次找内蒙古医院领导,协商处置此事。内蒙古医院 给患者的文字回答是“因 CT 室工作人员的疏忽,把另一张正常的 CT 片错发给了可瑞珍同志。咱们尽管在工作中有必然的失误,但未给病 人造成不良后果。因此,我院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笔者以为,本案例医务人员的过失并非发生在狭义的医疗行为中,即 不是在提供医疗知识和技术中的诊治过失,而是把检查结果张冠李载 引发的,尽管从广义的医疗行为概念中的一个环节,但那个环节和医 疗知识和技术无关,医方应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医患关系的复杂性使任何以一种法律关系来做一刀切式的归纳都会带 来立法上的难题。笔者以为,只为对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具体的分 析,才能在立法上平稳医患两边的权益,既切实保护患者的权益,又 能增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进展。一、引自祝铭山主编医疗损害补偿纠纷第40页 二、龚赛红医疗损害补偿立法研究第73页 3、李生峰:“医疗公证”的理性试探4、CT 片张冠李戴吃错药已然半年中国妇女报20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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