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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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课后答案【篇一:民事诉讼法参考答案】1、民事纠纷及其特点。答: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对现存或将来民事权益状态 或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特点:第一、民事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第二、民事纠纷内容具有特 定性第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第四、民事纠纷具有可平息性2、民事诉讼及其特征答: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和海事海商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 律文书的系列活动。特征:(1)具有相对的强制性(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3)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4)判决效力具有

2、最终性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答: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 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 系,亦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系列多方面的相互联系,是既分立又统 一的关系发生的条件:(1)民事诉讼法律规范(2)民事诉讼行为(3)事件三要素:(一)主体: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人民 检察院(二)内容: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有的诉讼义务(三)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4、当事

3、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答:(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内容: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 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的原则 (2)内容: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IU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实体利益的处分和程序利益的处(三)辩论原则(1)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的主 持下,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

4、问题,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依据, 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解(2)内容: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辩论的范围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 辩论权的行使有书面辩论和言词辩论两种形式 经过辩论质证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四)诉讼调解原则(1)适用的案件除外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案件 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给与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案件 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 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2)适用的程序范围: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 全过程,但不能适用于非诉程序以及执行程序5、诉讼调解的概

5、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相关人员的参与下,当事 人就争议的问题在基本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自愿协商、 达成协议的活动。特征:(1)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其 中当事人的处分权行使居于核心地位(2)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的一 项重要的诉讼活动(3)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形式6、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及其条件答、(一)合议制度的概念: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 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 判组织制度(二)回避制度的概念:是指为公正计,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

6、案件审理的情形时,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 判,或由当事人请求而退出该案件审判的制度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7、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答、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具体表现:一方面,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 执行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另一方面,对 案件具体行使审判权的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不能直接开庭审理案 件,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对外都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审 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职权

7、。8、简述诉的含义答、诉是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 决纠纷和保护其实体权益的审判请求特征:(1)诉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内容是处于争议中的合法的民事权益(3)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4)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9、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答、10、诉的种类及各自的特点答、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的特点:(1)确认之诉只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某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状态 予以确认,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的履行之争,法院无需作出责 令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判决,因而确认之诉的判决不存在执行力(2

8、)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是确认之诉的基础 和范E给付之诉的特点:(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享有给 付请求权(2)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存在争议(3)现在给付已到履行给付的清偿期,将来给付虽未到履行期,但 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有拒绝履行给付的行为表示或者有或可能有丧 失给付能力的危机变更之诉的特点:(1)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关于法律关系继续存在的内容和形态上 的争议,而不是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具有争议(2)变更之诉作出之前法律关系不发生变化(3)变更之诉的目的是使现存的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内容上的变化 或法律关系本身的消灭11、反诉的特征及条件答、特

9、征:(1)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2)反诉的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和针对性(3)反诉提出的时限性(4)反诉具有独立性 提出的条件:(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不得违反其他法院的专属管 辖权(2)反诉的提起有时限要求。只能在一审中提出,已经有条件的可 以在二审中提出(3)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应当在法 律上或事实原因上具有密切的联系12、当事人的概念 -I答、是指民事争议发生后,拥有民事诉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受裁判拘束的 人及其相对人13、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答、是指那些在实体法意义上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 人

10、,具有因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而获得实施诉讼的权 能,并受到最终判决的拘束14、诉讼权利能力及其内容答、概念: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 诉讼当事人,据此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内容:15、诉讼行为能力答、概念: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进行诉讼,行使民事 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内容: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具有一致 性,均是从组织成立开始,依法终止或者解散结束。自然人的行为 能力主要有年龄和精神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 16周岁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二、心智健全, 没有生理或者

11、病理上的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16、诉讼担当、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答、(一)诉讼担当(1)概念: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无法参加诉讼, 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 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 的主体。(2)分类:一是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二是基于财产管理 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财产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的民事权益(二)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三)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 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

12、应诉的人(四)共同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人数在三人或三人 以上的情形。17、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答、(1)(2)(3)(4)(5)(6)18、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答、1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答、(1)参诉依据不同:前者是指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 出独立的实体主张;后者是指与原告和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诉地位不同:前者是参加之诉的原告,后者是原告与被告之 外的独立当事人(3)诉讼权利不同:前者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权提出管辖权异 议,后者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申请撤 诉,是否有权上诉

13、与同意和签收调解书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民事责 任(4)参诉方式不同:前者采用起诉方式,后者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 知其参加20、诉讼代理人及其种类答、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一定的权限内 代替或者协助当事人,并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进行 民事诉讼的人。种类:(1)法定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监护人担任(2)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 公民21、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答、(一)法定代理人:不仅能够行使一般性的诉讼权利,而且可 以自由行使涉及实体利益处分的特殊诉讼权利(二)委托代理人:(1)一般代理权限:只能进行一

14、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2)特殊代理权限:必须明确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 理而无具体授权,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 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22、民事诉讼法主管、管辖、管辖权恒定答、(一)主管(1)概念: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 纠纷的权限范围。(2)条件:主体条件:纠纷的双方主体在民事交易过程中享有平 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内容条件: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身份性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条件:当事人的民事起诉市法院受理、审判特定民事案件必 要程序条件 (3)范围:第一、民事法律、上市法律、经济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 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

15、系纠纷。第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性立法所规定的婚姻、家庭、收养权利义务关系纠纷第三、单行劳动立法所调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纠纷第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讼案件(二)管辖(1)概念: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2)分类:(了解)理论分类:以是否由法律规范直接予以明确规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管辖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为标准,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诉讼关系状态为标准可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管辖法院的法律属性定位可分为普通法院管辖和专门法院管 辖立法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裁定管辖、移送管辖。(三)管辖权恒定(1)概念:是指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法院受理原 告起诉取得案件管辖权后,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其管辖权不因据以取得管辖权 的 因素在诉讼程序进程中的变化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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