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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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内容摘要】:人民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影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201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立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难以解决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了历史性创造性的规定,成为了人民调解法中的一大亮点。 【关键字】: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 法律效力 一、人民调解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概述及现状(一)人民调解的概述及现状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2、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其工作范围为预防纠纷产生、发展、激化,调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其主要工作就是调解,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人民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一般是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群众

3、选举产生,调解的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民主性。人民调解通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不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和协商的方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是群众司法性。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民间纠纷,其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人民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别是非,明晰权利义务,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人民调解由于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

5、一项优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制度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从人民调解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重点。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队伍基本健全,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同时通过制定工作流程,逐步规范工作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日益丰富,每年的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概述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

6、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它主要靠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诺,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保障协议的执行。协议达成后一方不履行,应当督促履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起诉,通过诉讼的途径实现协议内容。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变化过程: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的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此时的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7、;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关于审判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前,在这个阶段,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时,人民法院应按照合同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调解协议有效、无效、变更或撤销的判决。由此可知,人民调解协议的地位有所提高。第三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施行后,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一方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8、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当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即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在得不到自动

9、履行时,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通过这个变化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不断的到加强,从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到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法院的承认,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新法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那些达成的调解协议在生效后经过法院确认的,具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当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法院的确认。从一定意义上说,新法在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上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一是未经司法确认仍具有合同性质;二是经过法院的确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规定给了当事人是否选择司法确认的自由。其次,新法在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无效时赋予当事人足够的程序选择权,即其可以

10、选择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被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后,可以积极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总之,新法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是人民调解法的最大亮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三)人民调解协议的现状分析1、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必要性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致使达成的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如何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人民调解协议能够执行,当事人的权利

11、才能得以实现;只有人民调解协议得到执行,人民调解制度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第一、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是社会现实的使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多样化的趋势日益凸显。多样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纠纷解决方式提出多样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社会主体在不同社会经济关系中对公平和效率的不同需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必然应运而生。同时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更多的强调市民社会的自主地位和自治能力,国家权力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加入市民社会生活的干预,从而使得旧有的纠纷解决模式也必然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

12、。人民调解作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应运而生是现实的使然,但人民调解协议作为调解的最终结果,其法律效力若得不到保证,那人民调解协议也只是一纸空谈,人民调解工作也不过是在浪费资源。第二、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权利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并开始“法眼看世界”,理性的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和权益上升为主要的诉求。这就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应对这种多远化的利益冲突时,理应在纠纷解决时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使得一种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

13、度油然而生。而作为人民调解所达成的最后结果人民调解协议其应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就显得尤为突出。第三,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是纠纷的主体和内容的多元化的需求。纠纷不仅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也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社会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同时纠纷主体之间特定的身份和相互关系,也使得纠纷的解决所适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亲近,往往越不适合用对抗性的诉讼方式。像婚姻家庭纠纷、乡邻纠纷则需注重情理的调解,对抗性的诉讼方式只能激化这种关系及矛盾,而人们调解则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要达成调解协议,而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对纠纷主体具有约束力,才能防止纠纷主体的随意反悔,

14、不会导致调解工作的劳而无功,人民调解协议毫无意义。最后,人民调解适合中国的这种“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人民调解员本身就来自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不伤感情、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从而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并在群众的帮组下迅速的化解纠纷,能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转化。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特色和优势,必然在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中扮演重要角色。2、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积极作用第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

15、决机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4年至200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年调解纠纷的总数呈现出上升的良好态势:2004年调解441万件,2005年调解448万件,2006年调解462万件,2007年调解480万件,2008年调解498万件,2009年调解767万件。6年时间,调解纠纷总数增加了330万件,增幅达74%。庞大的统计数字凸显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犯罪,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通过矛盾纠纷的化

16、解,教育了当事人及周边的群众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民间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化解,或者化解不利,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些矛盾、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人民调解的功劳,我们更应该看到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作用。第二、提升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和工作效力。各级调解组织及其所属的调解员是纷繁复杂的民间纠纷调解的主力军,他们的工作效力和质量如何,同人民调解工作的成败息息相关。一个廉洁高效的调解组织,并同时建立了一支业务精通的调解队伍,就能够很好的把握社会复杂多变的民间纠纷,运筹帷幄,沉着应对,并及时组织纠纷当事人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然后制作出于法有依,于事有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程序合法,对当事人均由法律约束力的调解协议书。即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引起诉讼,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必定为法院所确认。这样一来,必将大大的提升调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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