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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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引人瞩目的问题,犯罪虽不分年龄,但未成年人因其特殊性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照”。而在现实中一个人一旦犯罪就会产生犯罪标签,一个人就有了前科,在我国有前科的人在入伍、就业时有报告的义务。这种标签一旦产生就会跟随一个人一生,社会对其认识都会以这种标签先入为主,对其一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为突出,一旦产生很可能会使未成年人不被社会认可,无法融入社会进而再次犯罪,这就偏离了刑罚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世界各国司法系统都承认,儿童独一无二的身体和心理特性,意味着他们尤其脆弱,因而需要特殊保护。我国规定了未

2、成年人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但这与前科消灭有着本质的区别。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不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还是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前科消灭;制度建设AbstractJuvenile delinquency is an outstanding problem in the world today. Although the crime is not divided into ages, minors should be taken care of by the society because of

3、their particularity. In reality, when a person commits a crime, he will produce a crime label, and a person will have a criminal record. In China, those who have a criminal record have a reporting obligation when they join the army and are employed. Once this kind of label is produced, it will follo

4、w a persons life. The societys understanding of it will be based on this kind of label,whichwillhaveanegativeimpactonthedevelopmentofhislife.Theimpactofthecrimelabelonminors is even more prominent. Once it is produced, it is likely that minors will not be recognized by society. The inability to inte

5、grate into society and then commit crimes again deviates from the purpose ofpunishmentandisnotconducivetosocialharmonyandstability.Justicesystems around the world recognize that the uniqu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ldren mean that they are particularly vulnerable and therefore

6、 require special protection. We exempt minors from the obligation to report their previous convictions, but this has its essence in the elimination of the previous convictionsKeywords:Juveniles;criminal record;Former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目 录摘要 IAbstract II目 录 III第1章 未

7、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1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内涵 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法律体系的完善第2章 中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索 2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司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及思考 3英美法系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3大陆法系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32.2.3 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带来的思考 4第3章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5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体条件构建 5主体条件适用范围实质条件考察期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条件构建 6申请受理审查裁

8、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法律后果与配套措施 7法律后果配套措施结论 16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内涵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博登海默教授曾经说过:“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要想了解学习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前科和前科制度1。而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前科的含义,国外有前科消灭制度,所以可以先了解国外前科的含义然后再结合我国情况得出前科在我国的内涵。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有对前科制度的规定,对前科的定义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前科以实际科处刑罚为前提,另一种是前科必须以法院判处有罪判决为要件。前者长期以来是苏联的主流观点,现在被俄罗斯 所继承,在他们的法律中都规

9、定了前科必须以行为人被法院判有罪并实际科处刑罚为条件,由于东欧国家的政治法律受苏联影响较大,所以他们的对前科的定义与俄罗斯相似。后者是美国的主要观点,前科成立以法院有罪判决为标准,美国量刑指南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英国、法国、加拿大也是这样规定的。由此可见后者把前科的标准降低了。我国法律对前科没有规定,刑法只规定了受过刑罚的在就业或者入伍时应该向其单位报告其所受刑罚,这个规定被国学界称之为前科报告义务。学界经过长期的研究讨论对前科的含义有三种含义,第一,前科是被法院判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事实;第二,前科是被法院判处有罪的事实;第三,前科是受到处分的事实,这处分包括纪律处分、法律处分。本文研究

10、的是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注重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而第一种定义过于宽泛,第三种定义又缩小了前科,所以我认为第二种定义比较合适。因为只要被法院判处有罪不管判不判刑罚都会有犯罪记录,这就是前科。前科消灭是前科的下为概念,从前科就可以推出什么是前科消灭,但国外对前科消灭的称谓上也不同,有的叫注销犯罪记录,有的叫污点记录消除,我国对什么是前科消灭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的观点是犯罪人在符合法定情形经过法定程序消除犯罪记录而获得与没有犯过罪的人一样的法律和社会地,享有同样的权利。以前科消灭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是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于前科消灭适用于所有人是不可能的,适用于成年人争议也是很大

11、的,在我国也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但未成年人因其特殊性,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借鉴国外的立法情况,在我国建立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现实有可能的。我国刑法规定来了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所以本文讨论的未成年人是14至18周岁的人2。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就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刑事上的法律后果,如可能构成累犯、再犯以及可以酌定从重出发,有前科报告的义务;行政和民事上的法律后果,如我国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职务,一些法律还规定的国

12、家机关以外不得担任的情形。这些法律规定的职业禁止规定很多,严重束缚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尤其是对判处轻罪的未成年人,也不利于人权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方面的特点是其犯罪动机单纯性、盲目性,大多都是冲动型犯罪,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心理上的稳定,未成年人出于少年期、青年期,性格品质还未塑造成熟,另一原因就是他们生理上不成熟,生理成熟和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很容易导致犯罪3。但是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的可塑性非常强,即使犯罪后也很容易把他们很好的改造,尤其是那些性质、情节都很轻的犯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

13、的内涵也在丰富,现代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人权状况直接反应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发展情况。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权利,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更渴望回归社会,不受到社会的歧视,但无疑前科制给未成年人回归后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相比较没有犯过罪的人权利上还是有所“折扣”。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无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要不就是内容过于简单笼统,要不就是一些倡导性、引导性的内容,缺乏可实际操作性。人权需要社会关注每一个弱小群体,让每一个人不因自身的缺陷而得不到发展、得不到认可。社会的稳定需要法律来维护,而未成年人犯罪显然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预

14、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预防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最重要的是再次犯罪。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以及前科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不易被社会接受,生存压力加大很容易再次犯罪。由此很容易导致恶性循环,回归社会的信心受到打击,对社会更加抱怨仇视,再次犯罪几率增加,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自古就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尊老爱幼”之称呼,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相关条例为主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4。但这些法律在实际中还有很多不足,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上,也缺乏相关配套措施。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免除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

15、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即符合相关条件,行为人可以申请对其前科记录予以封存,除非法定机关依法查询外,任何人不得查询,这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有益探索,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应该相应的完善。第2章中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探析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1984年,我国签署并加入了北京规则(全称是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规定了“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对未成年罪犯人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的档案要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泄露,不能让这些档案影响未成年人成年后的生活,这是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体现5。1991年和1999年我国分别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都有关于前科后果的规定,都规定了未成年人在以后的就业、入学中不受歧视,平等对待,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这是对意见的积极配合,这都显示出了我国建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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