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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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 “公伤 ”,大致是 “因公而伤亡 ”的缩称。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 “公”是个抽象概念, 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 “公家 ”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 “国家 ”。又如 “公诉 ”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 “因公死亡 ( 人薪发 199448 号) ”应属于 “公伤 ”之内,但它专指 “死亡 ”,而不包括伤残。另外,还有 “因公殉职 ”是指的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 (1) 、因工负伤、 (2) 、因工致残、 (3) 、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 因工致残、 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 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

3、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二、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 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 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 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 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 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 财政部人薪发 199448 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

4、发问题的通知 ,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工资 ;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工资 ; 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 个月工资。对于致残,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 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89) 财文 455 号) 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 那么对于伤者的治疗, 事

5、业单位人员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1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而 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过去,自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日的2003年 4 月 27 日至 2

6、004年 6 月 30 日止,已过去一年又整整 2 个月,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 “具体办法 ”以及 “工伤保险办法 ”,在此前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 、实际上,不少地方、地区政府在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试运行时,开始了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尝试,作为其配套政策,也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规定,这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与企业劳动者实行了同一工伤保险制度。四、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1 、至今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政策规定。2 、事业单位现行工伤规定滞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规

7、定进行调整的依据,且与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3 、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业单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剧这种差别。4 、对于工伤认定的内容项目、条件、认定机构没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原政策的状态下,对于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的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予以认定, 而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行政规定上, 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这样的职能。 即便行政机关具有这项职能, 随着而今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进入,这种职能也会随之消灭。5 、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 根本没有认定、实现其主张之门以及相应的程序,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也根本无法操

8、作。6 、对于财政事业拨款的事业单位,若欲参加工伤保险其经费从什么项目列支没有规定。7 、对于已进行医疗费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如何承担与支付没有规定。五、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的现状与问题【现状】这里的其他事业单位, 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1 、对于民办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理论上讲,不实行财政拨款收支,不实行国家政策调控, 理应自行按在参加社保的同时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或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 、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应由事业单位自行参加工伤保险。3 、国家机关工作人

9、员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办理,如下:(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 民 (1989) 优字 34 号) 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 ( 保健 ) 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

10、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 ; 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 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 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

11、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4)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5) 、现役军人 ( 含文职官兵、义务兵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

12、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民 1989 优字19 号 ) 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问题】1 、国家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国家有具体的、单一的规定,这些问题表现不突出罢了。2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 62 条第 1 款规定的 “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看,国务院仍将国家机关放在社会

13、工伤保险制度之外。3 、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六、何去何从建立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与最终目的。 在社会各行业领域工作的人们,均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民主、权利义务方面应当是同一地位,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统一适用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废弃滞后、模糊、零散、优抚待遇不同一、无法可依的政策调控制度,让企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中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本文小结】1 、工伤: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或死亡的。统一使用“工伤 ”一词可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2 、烈士:属于国家民政部的抚恤范围,由民政

14、部对政策规定超过工伤保险幅度的部分进行抚恤。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 性行淑均, 晓畅军事, 试用于昔日, 先帝称之曰 “能 ”,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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