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定义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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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管理定义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定义一:人事管理的定义人事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第一阶段(有时也作为广义 的“人力资源管理”的代称),是有关人事方面的计划、组织、指挥、 协调、信息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通过科学的方法、 正确的用人原则和合理的管理制度,调整人与人、人与事、人与 组织的关系,谋求对工作人员的体力、心力和智力作最适当的利 用与最高的发挥,并保护其合法的利益。对企业人力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调整、招聘、辞退、 管理信息和控制等。人事管理定义二: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经管会员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据经管会组 织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管会员工之管理,除遵照

2、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外, 均应依据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受经管会聘(雇)用,从事工作而获得报酬者,称为 本经管会员工,并依其工作性质 8 分管理职和专业职,其职位等 级如下:职称职级主管职 专业职 一等总经理 执行长二等副总经理副执行长三等协理一等特助四等经理二等特助、特别专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 办公室主任五等副经理三等特助、高级专员、设计师六等科长专员、工程师、会计师七等副科长助理专员、秘书、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八等科员 1助理、事务主办、技术员、设计员、会计员、组长九等科员 2事务协办、一般职员、技术作业员、非技术作业员十等科员 3勤杂工第二章 任 免第一节 考 选第四条 各部门因工作

3、量增加或拓展业务需要增补人员时, 应先填写人员增补申请,会同人事部门统筹,并签请执行长核准 后,再行人员招募、聘雇作业。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填妥经管会人事资料表;二、学历证件、身份证及其它资历证书;三、半身正面免冠寸照三张;四、其它需提供的资料或证件。; 第六条 经管会员工之考选方式视实际需要按如下方式进行: 资照审核 初试 复试 录用第七条 资照审核:由人事科根据各职位要求,审核应聘者 的资执证书和资料是否合格。初试:资照审核合格后,由直接主管与应聘者进行面试和简 单的专业测试。复试:初试合格后,先由人事科进行基氏人格测试,再由部 门主管进行专业测试。第八条 复试合格后,由人

4、事科通知合格人员报到,进行职 前培训。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任用单位主管会同人事提报录取人员, 并将考选资料送长官审定核准后,由人事负责通知被录取人员报 到。第二节 试 用第十条 新进人员报到时,先到人事科办理入职手续,并从 办完入职手续之日起计算试用起始时间。入职手续完成后,即进 行职前培训。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停止试 用。(一)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曾犯刑事案件而刑期未满或仍在假释当中者。(三)通缉有案者。(四)受禁止置产之宣告者。(五)吸食毒品、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六)曾受本经管会免职者。(七)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者。(八)按规定应停止试用的其它情形。第十

5、二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若经考 核评审后未达经管会正式任用标准者,经管会得根据情况延长试 用时间、调整试用单位或停止试用。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因品性不端正,服务成绩不佳,经管会 得随时无条件终止试用。第十四条 员工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特优秀者,经主管呈报执行 长核准,可适当缩短试用期限。第三节 担 保第十六条 凡经管会聘用经管现款,有价证券、营业及会计、 司机、库管员、或认定其职务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员工,应在任职 前办理担保手续。第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经管会员工(被保人)清偿 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且隶属本市。第十八条 服务本经管会

6、的员工,不得任保证人。第十九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结清者,保证人应 负连带赔偿责任。(一)私舞弊或其它违法行为致使经管会遭受者。(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三)不依本经管会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使本经管会 遭受损失者。(四)窃取或损坏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五)因故被解聘或自动离职而悬欠帐款不清者。(六)其它需被保人偿付的事项。第二十条 人事科应于被保人任职 7 日内办理核保,如有不 合格者,应及时通知更换担保人。第二十一条 被保人中途换保,应拿新保征人签署的担保书 给人事科核实无误者,方得取回原担保书,解除担保责任。但若 因所发生事故为原保证人之保证期间所发生者,原保

7、证人仍应负 相关之保证责任。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地址如有更换时,应由保证人 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经管会办理更正。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人应立即通 知本经管会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 10 天内,另行觅 妥保证人。(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三)保证人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担保者。(五)不欲继续保证者。第二十四条 被保人离职时,应将经手办理事项移交完毕始 得由经管会发还担保书,解除担保责任。第四节 任 用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应填写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经主管及 人事考核合格后,填写员工转正考

8、核表,签请执行长核准方 得正式任用,并享有经管会一切福利措施。第五节 异 动第二十五条 升迁可分为:升级、升职、调职或降职。第二十六条 员工热心工作,尽忠职守,表现优异,对经管 会有显着贡献者遇有高级职缺,可予以优先升任。第二十七条 凡工作不力,不能胜任现职时,应予以降职或 调职。第二十八条 调派:(一)部门主管如因工作需要,需调派其它单位人协助时, 可申请调派。(二)凡员工个人感到工作不适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其它 部门。(三)经管会视业务需要,可派员工担任不同之工作,被调 人不得拒绝或故意推诿。第二十九条 异动作业经部门主管提报,签请执行长核准, 管理部执行。第三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应

9、于十日内依本规定,办 妥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 被调职员工,其服务年资合并计算。第六节 离 职第三十二条 员工离职分当然解职、辞职、辞退、免职及退 休等五种。当然解职: 员工死亡或留职停薪超过一年者,视为当然解职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辞退(资谴):因员工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或经管会运营状 况发生变化需裁员者。除名或免职: 严重违反经管会规定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退休: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离职休息的年龄时,办理退休。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病或因事呈请辞职者,应至少提前十天 以上以书面向部门主管提出辞呈,经执行长核准后,始办理离职 移交手续。第三十四条 离职人员日后又回到经管会就职者,其以前的 年资不

10、予合并计算。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职停薪。(一)事假超过 15日,或久病不愈逾一个月者(工伤除外);(二)因事自请留职停薪者。(三)其它因业务需要或特殊事项经核准在案者。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经管会工作需要不能离开者,不予停薪 留职。第三十七条 留职停薪以一年为限期,期满未申请复职或不 能复职者均视同当然解职。第三十八条 员工留职停薪时期不发一切薪资,年资亦不予 计算。但若因特殊事件,经经管会核准者,则不在此限。第三十九条 薪资结算1、合同期满之员工,未续签劳动合同者,按规定支付其薪 资不发给补助金。2、经管会核准合同期未满员工辞职者,按规定支付其工资, 不发补助金。3、未按规定

11、办理离职手续,即辞即走者,扣除当月薪资。4、除名或免职者,按经管会规章处罚后,结算其薪资,若 有违法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5、辞退合同期未满员工,除按规定结算薪资外,并根据员 工在经管会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补助金,最多不超 过 12 个月。第四十条 经管会应于三十日前,告知辞退员工。第七节 移 交第四十一条 凡有异动之员工,其原岗位承办之业务,均需 办理移交。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于接到调职或离职通知之规定时间内, 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及经管之财务(如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 证、资材、成品、财产设备、印信戳记、文书、资料、档案证件、 和工作事务等)详列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三条 主

12、管人员的移交清单应由该层次人员或经 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由主管编造,其它人员移交清单 由经管或主管编造,离职人员凭V移交清单到各部室办理移交, 接管人、监交人应仔细核查移交物品及事项无误后签章,部门主 管审定移交事务。第四十四条 接交人员对于移交事项认为有遗漏或欠缺时, 应即会同前任人员、监交人核对(如有财物项目请会同会计人员 核对),并于离职前补办完成。第四十五条 监交人对逾其不办理移交之人员,应依情节轻 重签报惩处,情节重大涉及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第四十六条 离职人员应于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始发给 未领之薪资及其它可领之款项,如有亏短舞弊事情,应由保证人 负责赔偿,情节重大者,

13、移送司法机关侦办。第四十七条 人员离职后,发现财物、资料及工作交接不清, 或有虚假遗漏事情,部门主管应负责追索,若不能追回时,除严 惩责任人员并追偿亏损外,其直属主管亦应议处(直属主管自行 揭发者不在此限)。如系前后任承办人串通蒙蔽者应同受处分。第三章 薪资管理(详见薪资管理办法)第四章 服 务第四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经管会一切规定,忠心服务。第四十九条 员工应相互团结协作,互助互谅,为谋求经管 会发展而努力。第五十条 员工得接受经管会职务调派之安排。并得全力配 合执行,不得阳奉阴违或故意推诿。第五十一条 经管会员工应尽忠职守,不得在外兼差,或有 足以影响正常上班工作之行为。若经查证属实,则立即

14、解职,但 若因特殊状况,经经管会核准者,则不在此限。第五十二条 贵宾或友人来访时,应安排引导其至会客室商 谈,谢绝其停留于内勤工作室或办公场所,并防止其突击阅览有 关之档案资料。面谈时,音量尽量压低,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原 则。第五十三条 客户来访时,应待之有礼,其欲索取有关资料 时,经办人应检查确无泄漏本经管会内部机密时,并经单位主管 核准,才得交付来人。第五十四条 在电话中与客户谈话时,应热诚和礼貌,并随 时注意避免工作机密外泄。第五十五条 员工欲离开座位时,得检视确无机密资料留置 于桌上,方得离开。第五章 考勤管理第一节 考 勤第五十六条 员工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 退。第五

15、十七条 作息时间(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整,依公告 执行):(1)经管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2)冬夏季实行统一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 8: 3017: 00;周二至周五9: 0017: 00,中午按工作需要作业。第五十八条 国家法定假日一律休假(轮值人员除外)。第五十九条 经管会隔周召开一次全员朝会,各部门每周至 少召开一次部门会议,并将会议记录呈报执行办备核。第六十条 因工需要加班时,须先填报加班申请表,核准后 加班,并打加班卡。第六十一条 员工上、下班均应先打卡(部门主管或经理级 以上人员除外),忘记打卡者,应及时找主管签字证明,但需处 罚款 5 元,若无签字,按事假或旷职处理。第六十二条 任何人不可代人打卡,违者代打与托打双方各 记大过一次。第六十三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职等情形,依下列规 定处理:一、迟到、早退1、迟到、早退每次扣全勤奖 5元,并按下列标准扣发薪资迟到、早退时间当月累计达10(含)分钟以下全月累计达1120(含)分钟全月累计达2130(含)分钟全月累计达30 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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