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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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综合开发档案管理制度为使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制 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我办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 有储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文 书档案、农发项目档案、声像档案、荣誉实物档案和设备档案。第二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 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储存。第三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 监督指导。第四条为坚持机关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和档案队伍的稳定性,档 案工作机构一般不得撤并,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2、 机关档案室的基本使命1. 建立健全本办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 监督、指导本办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 卷和归档工作。3. 集中统一管理本办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 机关各项工作服务。4. 指导、监督本办所属单位和下级机关的档案。5. 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6.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第二章领导形式和组织机构第六条我办档案工作执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我办“机关档案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为全办档案工作的 领导机构。第八条“领导组为档案工作计划、任务的具体组织落实和督 促检查机构。第九条综合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档

3、案工作人员。 在分管主任领导下,档案室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 门类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条档案室同时受上级系统档案室和市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组室确定的兼职档案员为全办档案管理队伍的 一部分,业务上受档案室和专职档案员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三章主要任务第十二条档案室主要任务是:1. 认真落实执行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制度、任务,热 爱档案事业,熟悉档案业务,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养。2. 对组、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 及时进行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工作。4. 广泛收集各种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利用并

4、做好实例汇编。5. 准确编制年度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按时上报档案管理部门。6.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规定对无储存价值的档案 进行提请销毁处理并予以登记。7. 按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8. 常常性地收集有关档案专题材料,定期编制反映农发项目工作 的有关史料。第十三条各组室兼职档案员主要任务是:1. 及时收集、整理本组室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2. 在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及时对本组室 文件资料进行登记、立卷和移交、归档。3. 积极完成其他档案工作任务。第四章档案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十四条本办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储存价值的文件材 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组室整

5、理,立卷,并向本办档案室移交归档。第十五条归档范围按照介休市农发办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六条档案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坚持 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十七条案卷立好后,应当按照机构问题,并结合重要程度和 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抄写案卷目录。第五章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八条本办的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 一般按年度一一组织机构或者问题分类。分类应当坚持前后一致, 具有稳定性。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当将归档案卷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 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一致,不得任意改动。第二十条档案室要科学地编写档号,一

6、个机关的案卷目录号不 能重复,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也不能重复。第二十一条本办档案库房要牢固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高 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库房内要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 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档案部门依据工作必须要配备档案柜架,温湿 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相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和微机等设 备。第二十二条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统计制度。对档 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状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 规定向上级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基本状况表。第二十三条档案部门要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主要检查库房设施和档案状况,确保账物一致。如有破损或字迹

7、失真 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发现其他问题,也应当及时解决或者报告领 导。第二十四条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存本机关的分类方 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第二十五条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将本人保管的 档案数量和状况交代清楚。第二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的历史和所藏档案情 况,辨认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文号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和必 要的参照资料。第二十七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1.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必须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但是如果非本 人主管业务的机密文件,必须经办领导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查阅本 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2

8、. 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或者非本主管 业务的文件必须经本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3. 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涂损档案, 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 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赴理。4. 档案工作者必须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 失、涂损等现象。第二十八条档案室要不断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与设备逐步实现 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六章鉴定、销毁和移交第二十九条档案室会同有关业务单位,依据档案保管期限表,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无储存价值的档案。第三十条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1. 档案的保管期限

9、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 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含50年,短期为I5年以下含15 年。2. 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的所属年代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计 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年1月1日起 计算。第三十一条销毁确无储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 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 清册一起送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机关领导批准 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应当与机关保 卫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册上签字。第三十二条凡因档案人员或利用者造成档案丢失或泄密的,均 按保密法和档案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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