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BSP0001S鲍鱼罐头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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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XBSP福建省鲜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BSP 0001S2017 鲍鱼罐头2017 - 11 - 13发布2017 - 12 - 18实施福建省鲜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XBSP 0001S2017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鲜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鲜伴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敏、刘纪柏。2鲍鱼罐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鲍鱼罐头

2、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鲍鱼为主要原料, 添加或不添加食用菌,经预处理、分选、装罐(袋)、加入食盐水或调味汤汁、封口、高温杀菌、冷却工序制成的可即食鲍鱼罐头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4、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 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

5、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按产品配料及所呈现的风味的不同,分为:清汤鲍鱼罐头和红烧鲍鱼罐头。3.1 清汤鲍鱼罐头以鲍鱼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分选、装罐(袋)、加入食盐水、密封、高温杀菌、冷却工序制成的清汤鲍鱼罐头。3.2 红烧鲍鱼罐头以鲍鱼为主要原料,配以少量食用菌,经预处理、分选、装罐(袋),加入以水、食用盐、白砂糖、鸡精调味料、酱油、蚝油调配熬制而成的汤汁,再经密封、高温杀菌、冷却工序制成的红烧鲍鱼罐头。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鲍鱼

6、: 应鲜活或采用活体加工后冷冻鲜度良好,符合GB 2733的规定。4.1.2 食用菌: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5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4.1.6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4.1.7 蚝油:应符合GB 10133的规定。4.1.8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清汤鲍鱼罐头红烧鲍鱼罐头色泽鲍鱼呈灰褐色或灰黄色,汤汁呈半透明状,略有浑浊鲍鱼呈灰褐色或灰黄色,汤汁呈褐黄色或

7、棕褐色取适量样品,先检查包装有无泄漏、胖听或胀袋现象,观察金属罐体外表和内壁状况,然后将内容物倾倒入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组织形态鲍鱼呈完整粒状,大小基本一致,肉质紧密,软硬适度鲍鱼呈完整粒状,大小基本一致,肉质紧密,软硬适度;菌菇呈切片状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味鲜美,无不良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容器应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或胀袋;金属罐体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固形物含量,g/100 g 20GB/T 10786氯化物(以Cl-计),

8、% 5.0GB 5009.44铅(以Pb计),mg/kg 0.9GB 5009.12无机砷,mg/kg 0.5GB 5009.11甲基汞,mg/kg 0.5GB 5009.17铬(以Cr计),mg/kg 2.0GB 5009.123锡(以Sn计)a,mg/kg 250GB 5009.16多氯联苯b,mg/kg 0.5GB 5009.190a仅限于镀锡薄板金属罐装产品;b 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9、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6 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0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按QB/T 1006的规定执行。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

10、项目: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微生物指标(罐头食品商业无菌)和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若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项目时,允许

11、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志、标签6.1.1 产品的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的规定。6.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马口铁罐或复合耐蒸煮袋,包装容器或材料应清洁、卫生,分别符合GB/T 14251和GB 9683的规定,包装要求封口严密、外观整洁。6.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6.3 运输、贮存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6.4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马口铁罐头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蒸煮袋复合软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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