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心大楼接层的基础加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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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F-2005-14合同编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监制章发包方: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制定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修订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工程地点: 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工业

2、园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青城发改投资函201167号 资金来源: 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招标文件内招标范围及承包内容所含内容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

3、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2年9月1日 竣工日期: 2012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 3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捌拾捌万圆整 (小写)¥: 880000 元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4、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

5、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2_年 8 月 23 日订立地点: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6、: 账 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

7、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

8、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4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1.15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6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

9、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7合同价款: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10、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2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1.24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25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1.26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2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28施工场

11、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30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31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32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3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5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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