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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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一、两大法系概述目前,西方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也受到了罗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影响,如日耳曼法、习惯法等等。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

2、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二、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1、检察体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稍小,因而将其界定为“诉讼机关”似乎更为妥当。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均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国家检察机关则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具有“三级双轨、互相独立”的特性。2、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

3、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3、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4、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实行制定法,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诉讼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由法院法官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法官做出

4、。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诉讼中法官处于被动地位,由控辩双方主导着案件的进程,判决由陪审团做出。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5、),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英美法系国家一开始就注重诉讼程序和程序法,最有名的就是“对抗制诉讼”。对抗制诉讼的特点是在民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通过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询问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询问证人和收集证据,而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冲突双方的公断人。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三、两大法系对我们的借鉴意义两大法系虽然在很多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但随着经济-政治一体化加速,两大法系已经出现不断靠拢的趋势。现代中国虽然不属于两大法系,但中国在清朝末年以及之后的民国立法中就大量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内核,在新中国建立后

6、仿效的苏俄民法典的法律也具有很明显的大陆法系国家特色(重法典,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等等),改革开放后,中国更加重视专业的法学教育,因此总体而言中国是偏向大陆法系的国家现在的中国在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优秀传统,完善自身法律体系。 1、尊重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正如法律发端于治国思想一样,两大法系的基本原则也是伴随着近代法治国思想的发展而形成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大自然迫使人类去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无论哪种法系,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已被西方各国不同程度地确立为本国基本的治国原则。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在原,法治要对公

7、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在专制国家时代,公权力根本不受任何法律及司法的拘束,“在警察国家时代,国家公权力只服膺民法及受到民事审判的拘束,而依法治国则更进一步,所有公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拘束。依法治国家的理念与原则又是通过宪法而确立的,它们反映到宪法之中而成为基本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并发挥着规范国家权力运作之功效,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宪法,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2、从注重实体规则到注重程序公正。大陆法系主要关注的是实体和诉讼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而在深受英国传统自然正义或程序公正影响的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更多地“信奉实体权利主要由程序来保障这样一种理念”。尤其在美国,人们对程序问题更是情有独钟,甚至倾向于认为法

8、律主要是有关法律主体活动程序的法律,而不是实体性法律。大陆法系“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与英美法系“重程序而轻实体”的个性特点,形成了近代以来两种古典“控权”功能模式,即严格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对我们来说,应当从法律行为的过程着眼,侧重于法律程序的合理设计,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来控制法律行为。 3.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在价值取向上,受早期形式主义法治国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则或依法治国原理“只是从形式上要求这种合法性,而根本不问其法律内容。因此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主义。”而源于英美法系普通法传统中之自然正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不仅要求法律的程序应公平合理,而且要求法律的内容应

9、公平、合理,合乎正义,因此“正当法律程序对法治的要求比依法办事更来得彻底。”可见,大陆法系的法治原则或依法治国原则主要追求的是形式正义,而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之法理崇尚的则是实质正义。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社会经济领域不断扩大,法律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仅靠严格的依法治国来保证法律的合目的性显得力不从心。于是,大陆法系近代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开始向现代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发展。现代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不仅形式上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要求法律活动具有实质的正当性,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相应地,欧洲大陆法系一方面逐步确立了注重程序设计的正当程序原则,以保证法律程序正义;另一方面还发展了均衡原则、

10、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以保证法律实体正义。无论是正当程序原则,还是均衡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它们都要求法律活动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因此它们都以实质正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对于我们来说,在价值取向上,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从追求单一的法律程序正义到既追求法律程序正义又追求法律实体正义,已成为西方两大法系基本原则的又一共同发展趋势。这样,现代西方各国共同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形式法治或形式正义方面的原则,具体包括德国的依法治国原则、法国的法治原则(形式意义)和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狭义);二是主要体现实质法治之实体正义方面的原则,具体包括法国的均衡原则、德国的比例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和英国的合理性原则;三是主要体现实质法治之法律程序正义方面的正当程序原则。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应是我们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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