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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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2、 建设法规:也称,建设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3、 合同: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 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同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5、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

2、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6、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调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确定。7、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这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中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8、 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9、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0、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

3、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结果.11、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的参与者。12、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3、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实和事实。14、 行政行为: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15、 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6、 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17、 法律体系:通常

4、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8、 建设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19、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有关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20、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21、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

5、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 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既具有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又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的社会关系。23、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24、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5、 安全生产法:是指安全生产方面法律规范,除包括狭义的安全生产法之外,还包括与其配套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6、 担保法: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务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

6、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7、 工程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28、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9、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30、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31、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2、 定金:是债务人提交给债务人一定数

7、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33、 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不谨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34、 保险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5、 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36、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7、 税务管理:从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

8、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38、 企业法律地位: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39、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40、 城市规划管理: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详细规划被批准后城市当局对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的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的管理。广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有关工作的管理。41、 城市规划法: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指国家为调整在城市规划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

9、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专义的城市规划法是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2、 城乡规划实施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 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4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45、 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46、 临时用地:

10、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均不超过两年。47、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但在批准书上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48、 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一般而言,人口较稠密的地区称为城市(city),一般包括了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49、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

11、称。50、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51、 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52、 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

12、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53、 拍卖:又称竞拍,有些地方也叫“拍让”,它是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54、 招标: 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选择出让和收取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55、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56、 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

13、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57、 挂牌交易: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为了避免价值流失经常采用的交易形式。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交标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58、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9、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60、 军事用地:一般应包括军队营区,国防工程设施、后勤基地

14、、军事训练和试验基地用地、军用机场、港口等军事交通用地,但不应该包括军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61、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6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63、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64、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65、 土

15、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66、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致使受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67、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68、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1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69、 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

16、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70、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71、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72、 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需求、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交易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73、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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