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勤和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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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考勤和请假制度讨论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标准考勤与请假制度,结 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 盖休假,包括事假、 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因公出国境 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方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 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方法。 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第三章 考勤管理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 作,及时做好职工

2、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 考核的依据。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 ( 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 ) ,无申请理由 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 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3、。第四章 请假程序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 注明请假种类、 假期、时间、事由、 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 请事假七天以下者, 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天以上者, 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 批。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 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 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 ?同济大学出国境人 员工资、津贴

4、、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方法 ?规定处理。3假设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 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 199224 号文、沪人199446 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根底津 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第七条 关于病假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 在得到认可前 方可休假。 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 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 还应将 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 须提供就诊医院

5、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 199446 号文、国发 198152 号文处理, 具体规定如下: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场发给本人工 资的 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 工资的 80%。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 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被伤人的工资、 医疗费经公安、 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 处理。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 ,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 当月校内

6、岗位根底津贴 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 根底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一请产育假, 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 并将相关材 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 1990年 36号令、1996年第 34 号令、沪府发198164 号文、沪计生委办92 字第 21 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 其中产前假十五天。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假 设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2女职工

7、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 ;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 (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 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 ; 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 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展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 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方案外生育期间均不

8、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方案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 2002203 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 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一女职工符合方案生育规定分娩的,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 经 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 假为六个半月;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 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 如条件允许, 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 80%发给。 长

9、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 期按1980劳总薪 29号文、沪府办发 198717号文、沪劳资发 1987130 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 (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 )可享受婚 假十天(连续使用)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 假。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 ( 父母、配偶、子女 ) 、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 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

10、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 须报校人事处劳开工资科备案。 根据沪府 发198130号文、沪府发 198132号文、沪人 199431号文规定,学校 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 按劳人险 (1993)16 号、侨政字 (1983) 第 066 号、劳人险 (1984)13 号、 (1982) 侨 政会字第

11、 011号、 (1983) 侨政会字第 007号文规定执行。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 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 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 107 号文件规定执行。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 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第六章附那么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附录:请假申请表申请人姓名所属部门请假类别请假时间请假事由工作交接安排领导审批签字:注:1、请假类别: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育假、丧假等。2、此单一式2份,综合办公室与请假申请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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