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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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目录前言3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3(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3(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3(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国外的情况3二、无罪推定思想在我国的发展3(一)古代无罪推定思想的形成原因3(二)近代无罪推定思想的发展3(三)当代无罪推定思想的改进3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3(一)我国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状况3(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的缺失会导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6四、如何完善无罪推定在我国的法律适用7(一)将无罪推定写入宪法8(二)被告人或嫌疑人享有沉默权8五、结语10参考文献10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摘要无罪推定思

2、想源于西方国家在法治领域内的先进思想,其核心思想是指嫌疑人在法院没有判定其是罪犯之前,均是没有犯罪的。我国在刑事立法的领域内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但是并未完全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了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让法制建设更进一步,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进一步吸收和发展该原则。关键词:无罪推定;排除非法证据;吸收和发展;沉默权前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其中在刑事立法中,有一项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那就是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写入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却吸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由于人们普遍对受害者同情,对犯罪行为的抵制,

3、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有必要在司法中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本文就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与发展进行阐述,并对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一点建议。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在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在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所谓的推定,是指通过前提事实来推出结论事实的证明方法。推定又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前者是指,依据法律上的规定,当基础事实存在的

4、时候,须假定推定的事实存在,而不问该事实是不是合乎逻辑地来源于基础事实。基础事实的确立,在诉讼中可以根据证据认定,也可以依据法则认定。所以,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法则。后者是指,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通过推理从而得到的结论。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尽管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界对之都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学界对之也还存在着各种的争论,但对其主主要的核心内容,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其核心内容只要包括:在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存在疑惑而难以裁决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有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应享有沉默权,其有权拒绝陈述,并不应该作为有罪的根源。(二)无罪推定原则的

5、起源无罪推定最早发源于启蒙运动,当时的社会动荡不安,到处发生暴乱。统治阶层为了镇压民众,于是采取极其残酷的手法来对民众严刑拷问,致使很多无辜之人遭受不白之冤,这引起了社会底层民众的强烈不满。而当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也提出了要对被追诉者在未经审判其有罪之前应该将他看作无罪,而这之后的无罪推定思想也慢慢被人们所熟知,这引起了很多法治国家的政府的高度关注。而到了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了这一重大原则,对无罪推定思想进行了完整的吸纳,这是人类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的全球性文件中第一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而在宣言中也这样表述:所有的被追诉者,当其受到刑事犯

6、罪指控时,如果没有获得必要的辩护,并且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其有罪之前,都应该将其看作是无罪的人,这是刑事被追诉者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而无罪推定也被作为一项国际上通行的重要原则,而被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所认可和接受。(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国外的发展情况在法治社会理念兴起后不久,无罪推定的思想潮流开始向世界各个地方涌进,引起了很多渴望法治的国家的关注。而最早将无罪推定的思想用于国内的刑事司法中的国家是英美等国。而里琼斯案也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上第一个运用了该项思想的案例,而随着法律学者的深入探讨和学习,无罪推定思想也慢慢地成为了美国司法领域中的一面旗帜,从而确定了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并由此衍生出

7、一系列制度,而这些都对美国的法治建设的发展起到了强劲的推动力。法国无罪推定原则也通过条文的形式被引入法国宪法并且加以明文规定(已改正)。无罪推定思想通过广泛传播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全球范围认可。二、无罪推定思想在我国的发展当今世界公认的无罪推定思想主要发源在启蒙运动时期,但在古代的中国其实早就有无罪推定思想的萌芽,而古代中国的先哲们也在制定的法律中含有无罪推定的思想,该思想的形成虽然没有办法比拟西方的法治思想,但也体现出本国在法律上的发展特点。(一)古代无罪推定思想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起源于中国的上古时期。在尚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唯

8、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主要讲述的是司法官员宁可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能冤枉错杀无罪之人。表现的是罪疑惟轻,疑罪从无的精神。而这也是“慎刑”的由来。商代继承了夏代的“天罚”思想,有所谓之:“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表示的是如果随意处罚没有罪过的人,就会遭到上天的报应。而这种假借神的名义来维系公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镇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度,同时也表示了慎刑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二)近代无罪推定思想的发展西方列强的入侵对于清朝来说冲击的力度很大,拥有“祖宗的法律是不可改变”的观点很快就被瓦解,几千年以来,中国的君臣父子等封建等级礼教制度被西方的自由平等理念所取代。无罪推定等也慢慢在我国开

9、始发展。清朝末年,朝廷授权沈家本和伍廷芳修改律令。两个人开始废除旧的制度,比如主张废除刑讯逼供,建立律师辩护制度等。两个人在修订法律时并没有明确写入无罪推定制度,但是包含了很多无罪推定思想。对于旧时代的中国来说,是一次进步。而这种精神也被民国很好地继承下来。(三)当代无罪推定思想的改进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司法制度也不断在完善,而对旧社会的有罪推定制度也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而主张采用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推导原则。采用的是用证据来定罪,而不是用口供来治罪,严禁在刑讯过程中进行逼供。新的人民政府采取的是无罪推定的方法,实现了该项原则的价值。但是因为社会的大动荡,使得该项法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19

10、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而在1956年,由中共十八大也确定了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由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法律界也慢慢活跃起来,而受到苏联法学的影响,中国开始慢慢推行无罪推定的思想。而杨兆龙先生也在他的著作中做了深入浅出的介绍。而在1948年10月5日,我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十四条进行了这样的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证实有罪之前,应该有权被视为无罪。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之下,吸收这一原则的精髓,我国开始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写入法律。三、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法制建设方面比以前有了质的进步。在无罪推定方面,我国立法大

11、量吸收了该方面的内容,虽然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彻底贯穿于刑事诉讼法的始终,却也在原有基础上进了一大步,这一变化和发展顺应了国际司法潮流,体现了我国立法、司法以保障人权、促进法官公平审判一核心的价值体系,是现代刑事诉讼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一) 我国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状况在我国刑法的发展过程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在一些方面也是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思想的,从下面几个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出一二: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靠明确的法律来进行保障 我国刑法当中的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个原则使得法院成为了定罪权的唯一权力机关,充分的

12、保证了控审分离的政策,这个政策对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已改正)我国刑法第43,129条还明确了应该有控方承担证明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用承担这个责任,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承担举证的责任,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要充分并且能够达到证据的标准,否则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或者是嫌疑人有罪,在收集证据的过程当中不能采用刑讯逼供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手段来非法收集证据。这些都是我国刑法适用过程当中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已改正)2、对疑罪从无有一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1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为不起诉的决定。”规定了存疑不起诉,反映了有利于被追诉一方的精神。第195条“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明确了审判阶段的疑罪从无。这样规定,使控诉责任明确,使审判权的内容更加科学,最终效果仍然反映出了证据有疑时作为有利于被告人处理的精神。3、在法院最后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前,不能把任何人当犯罪人来进行对待。强调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人不是犯罪人,不得将其看作为犯罪人,既包括称谓也包括待遇。立法将在审判结束前的被追诉对象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称之为犯罪人、罪犯或者犯人。这不仅是一种称谓的变化

14、,而且是一种观念和意识的转化。这足以说明无罪推定的司法精神与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尊重与应用。4、在司法实践当中遵从“疑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案件时提问题上的最终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滴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等等这些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其根本的精神就是倾向于疑罪从无原则的,这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和思想的。(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的缺失会导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但是并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理由如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

15、条规定:“在法院没有判决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的”,这一规定虽然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内核,但仍与国际上的无罪推定有差异。国际上的无罪推定原则表述为“被告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应假定为无罪的人”,显然这两种表述不同的语言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实际上我国只是做到了不能确定有罪,但是这显然不是意味着能确定为无罪,所以我国立法在这点上跟国际传统做法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1、 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控诉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有无犯罪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已改正)这表明我国不仅未规定沉默权,反而有违被控诉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被告人在诉讼中保持沉默,一旦被认定有罪,在量刑时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从重处罚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我国法律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法定证据,侦查人员肯定要收集,而且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其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或者为快速地查清案件事实、尽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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