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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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

2、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土地

3、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

4、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 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四)其他收入。

5、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 类“非税收入 ”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 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

6、府购买服务范围的, 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第十五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

7、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 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 项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和 02 项 “土地开发支出 ”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310 类“资本性支出 ”09 款“土地补偿 ”、10 款“安置补助 ”、11 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12 款“拆迁补偿 ”,以及 310 类 “资本性支出 ”

8、 05款“基础设施建设 ” 支出科目。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 按照支出性质, 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 212 类“城乡社区支出 ”10款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 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和 02 项“土地开发支出 ”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 310 类“资本性支出 ”09款“土地补偿 ”、10 款“安置补助 ”、11 款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12 款“拆迁补偿 ”,以及 310 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 ”支出科目。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

9、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

10、备资金管理效率。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 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6月 12 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7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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