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执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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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第三章 民事执行概述【内容提要】民事执行是法院执行的重要内容,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执行名义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惟一依据,民事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民事执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方能产生预期的执行效力。【本章重点】民事执行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执行名义的具体形式;民事执行标的的概念与内容;民事执行管辖的有关规定;民事执行程序第一节 民事执行的含义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及特征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

2、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民事执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执行以生效民事执行名义为前提。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实体上的民事权利是实施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权利人必须出示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实体民事权利的法律文书;没有民事执行名义,执行机关不得采取民事执行行为。如果民事执行名义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执行事项,执行机关也不能采取执行行为,而应由债权人重新依其实体请求权取得执行名义。2.民事执行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3、债权人之所以请求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是因为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遭遇阻碍。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就无需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民事执行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民事执行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津程序,私权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覆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免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放弃自己的实本体一权利。所以,执行程序的发动一般必须经债权人的申请,没有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机关不得主动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结束执行程序,而不能以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义务为由继续

4、执行。4.民事执行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活动,只有经国家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才能行使民事执行权,实施民事执行行为,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我国,有权实施民事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二、民事执行的性质民事执行性质一般指民事执行的法律地位及与其他相关概念、制度的区别。这里主要指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刑事执行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三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也存在明显妁区别。就其共同性来说,它们都是国家有权机关实施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都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都具

5、有强制性,都应有一定的执行名义或执行根据等。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机关不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民事执行权,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行为。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具体来说,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视具体情况,主要由监狱机关或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刊等判决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执行的执行机关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具体来说,未经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执行的,由行政机关采取执行行为,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行政

6、诉讼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执行的,由行政机关执行,否则,均由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名义不同民事执行的执行名义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刑事执行的执行名义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或执行死刑命令书;行政执行的执行名义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等。(三)执行对象不同民事执行的对象只能是物和行为,不能对债务人的人身执行,更不能以对人身的执行代替对物或行为的执行;对此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应采取“以财产执行为主,以人身执行为辅的原则”,建议将人身执行作为补充执行

7、手段。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218页。刑事执行的执行对象主要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如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直至剥夺被执行人的生命等,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物(如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时);行政执行执行对象,既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如行政拘留等)。(四)执行机关启动执行程序的条件不同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是比较被动的,没有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机关一般不能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只有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并有债权人申请时,执行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在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必须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因为不存在犯罪人自动履行刑罚

8、的问题,更没有申请执行的问题,只由人民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的主动性程序比较高;在行政执行中,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必须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采取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是视情主动采取执行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也会视相对人是否 自动履行义务而定,如果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没有必要采取执行措施,如果相对人拒绝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存在上述差别的原因,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民事执行是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私权的可处分性决定了在执行程序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执行机关的主动性

9、受到限制。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都是确保和实现公权的法律程序,公权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定的,具有不可处分性,所以执行机关的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并不得阻抑。第二节 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一、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执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如下主要持征:1.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由民事执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社会关系只有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才能成为法律关系,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执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其发生、变更与消灭,都必须以民事执行法律规范为依

10、据,而不能以别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同样,民事执行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是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进行的。2.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一种权利文务关系,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债权人的民事执行请求权、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抗辩权所共同交织作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存在于民事执行活动之中。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由于债权人向执行机关提起执行请求而产生的,并贯穿于整个民事执行程序的始终。如果没有债权人提出执行请求(个别移送执行案件例外),执行程序就不能发动。执行机关就不能采取执行措施,也就不可能产生民事执行法律

11、关系。民事执行活动各环节,各项内容需要法律调整,从而产生民事执行法律规范,主要是程序性规范,离开具体的民事执行活动内容,民事执行法将失去调整对象,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也无从产生。4.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多个主体之间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如债权人、债务人、执行机关、利害关系人、代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执行代理人等等。这些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均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并形成多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相互统一、相互联系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要素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种基本要素构成。同样 ,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也是由民事执行法律关

12、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一)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事执行法律的规定行使执行权或享有执行权利和承担执行义务的民事执行活动的参与者。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进人执行程序,不进人程序,没有参与民事执行活动的人不可能成为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它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介人执行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和协助执行人,存在代理人时,执行代理人也属于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依法享有执行权利,承担执行义务。(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民事执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执行程序上的权利和所承

13、担的执行程序上的义务,亦称执行权利和执行义务。由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各不相同。民事执行机关的职权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执行权,职责主要是依法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请求权与抗辩权,其义务则主要是服从与配合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而利害关系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也是与其实体权利义务紧密联系的,其权利主要是抗辩权,义务则主要是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服从执行机关的决定;协助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有权要求执行机关出具必要的手续,有的还可因此而获得报酬,他的义务则主要是严格

14、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范围、时间、方式采取执行措施,而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更不得妨碍执行;执行代理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是由执行当事人授权而决定的,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三)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执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总是表现为与执行程序相关的、具体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同时,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因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而各不相同。在执行机关与执行当事人之间以及执行当事人相互之间,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5、;在执行机关与协助执行人之间,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协助执行行为;执行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执行代理人与执行当事人之间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第三节 民事执行名义与执行标的一、民事执行名义(一)民事执行名义的概念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民事执行权,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浣提出民事执行请求,人民法院不得行使民事执行权,不得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这种生效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民事执行名义。由于它是债权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民事执行措施的依据,所以民事执行名义也被称为民

16、事执行根据或民事执行依据。审执分立以后,审判和执行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权利人为了强制实现自己的私权,必须先取得一种文书,以证明自己享有私权及其私权的范围,并显示其可执行性,才能向执行机关请求实施强制性的执行措施。执行机关收到债权人的执行请求以后,对权利是否确实存在不作判断,而直接以确定债权人权利的文书,即执行名义为实施执行的依据。这种确定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并能由执行机关据以发动民事执行的文书,在法律上也称为“有执行力的债务名义”。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最新修正版,第50页。民事执行名义须指明债务人应为特定给付并确定给付的具体范围。作为民事执行名义,其内容只能是特定的给付,即命令债务人交付一定的财物、给付一定的金钱或作出、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换句话说,只有确定债务人应履行特定的债务,即以给付为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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