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91345360 上传时间:2023-08-06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2.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依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修改中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下文是中国,欢迎阅读!中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矿产资源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含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觉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同意后公布。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全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全部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的不一样而改变。国务院

2、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全部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础单位。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订。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要求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

3、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要求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国家要求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依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和资源稀缺、珍贵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划同意开采的矿种。国家计划矿区,是指国家依据建设计划和矿产资源计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对国民经济含有关键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还未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含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第七条 国家许可外国的企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

4、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要求的职责分工,帮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帮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创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全部制矿山企

5、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正当权益。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不适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给改变或撤销。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该依据国务院相关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要求,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勘查特定矿种,应该依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该依据国务院相关采矿登记管理的要求,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计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含有关键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要求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6、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该持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开采特定矿种,应该依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一条 创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该含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外,并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汇报;(二)有矿山建设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汇报);(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四)有矿山设计;(五)有对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要求,对申请创办的国有矿山企业依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同意。第十二条 申请创办集体全部制矿山企业、私

7、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同意、采矿登记,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办理。第十三条 申请创办集体全部制矿山企业或私营矿山企业,除应该含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外,并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二)有经过同意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三)有和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四)有和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汇报、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五)矿长含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同意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二)有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

8、术人员;(三)有对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同意的开采方案;(四)有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方法。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统一计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久勘查计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久计划,在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勘查计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久勘查计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法律对勘查计划的审批权另有要求的,依

9、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实施。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受下列权利:(一)依据勘查许可证要求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不过不得影响或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依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觉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依据同意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不过国务院要求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经过同意或推行其它手续的,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该

10、推行下列义务:(一)在要求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开工等情况;(三)依据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私自进行采矿活动;(四)在查明关键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汇报,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六)依据国务院相关要求汇交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档案资料;(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八)勘查作业完成,立刻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采取其它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能够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要求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不过,应该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

11、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依据国务院相关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采矿登记。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汇报依据下列要求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关键大型矿床勘查汇报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汇报,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通常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汇报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汇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汇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汇报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依据国务院相关要求实施有偿使用。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取

12、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她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依据下列要求给以赔偿:(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依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赔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赔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立刻归还;(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依据前项要求逐年给以赔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立刻归还;(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依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赔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赔偿;(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依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赔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赔偿。(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依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赔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宜赔偿。

13、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它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赔偿;不过,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损害航运、浇灌、防洪等活动或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该采取方法,预防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相关主管部门裁决。第四章 矿产资

14、源的开采第二十四条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该兼顾现在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施统一计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计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久计划,组织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同意后施行。全国矿产资源计划应该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计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分为行业开发计划和地域开发计划。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计划由国务院相关

15、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计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域开发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计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计划和地域开发计划应该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立案。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计划的行业开发计划和地域开发计划,应该给纠正。第二十七条 设置、变更或撤销国家计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含有关键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汇报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给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立案。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撤销国家要求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