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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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生产任务。2、建立健全生产系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对环保、设备负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领导责任。3、对选厂车间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负责,在组织指挥生产时,对各方面提出的安全问题都要认真对待,不要违章指挥。对在生产现场发现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及其它安全问题及时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4、落实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落实生产系统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生产承诺职

2、责。5、定期组织职工学习“三项制度”,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人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三违”人员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6、开展工程达标和安全创水平达标活动,不断提高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作业环境。7、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大中修计划的审批,对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不予批准,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8、参加安全例会,教育各单位领导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负责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定期复审工作。9、加强设备管理,保障设备安全运转,提高设备运行效率10、参加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协助

3、政府做好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11、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对当班生产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承担当班安全生产重大和紧急事项的决策和应急指挥责任;承担当班生产过程中一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领导责任;承担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领导责任。2022年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

4、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

5、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七条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

6、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第十条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第十一条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

7、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_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第十三条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第十四

8、条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第二章矿业权出让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第十六条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第十七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

9、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第一节批准申请第十八条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第十九条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二十条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_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第二节招标第二十

10、二条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_日。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矿业权的情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

11、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第二十八条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第三节拍卖第三十一条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

12、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第三十三条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第三十四条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保留价。第三十五条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章矿业权转让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

13、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第三十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_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

14、执行。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第一节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第四十条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四十一条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四十三条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

15、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第四十五条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第四十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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