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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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02年9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规范本公司会计行为,满足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是由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本公司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发、供电业务。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统一考核、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总部为资金管理中心、利润中心、投资中心,以各下属单位为

2、成本中心的财务核算体系。各职能中心的职责范围如下: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筹措资金,按计划调拨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过程,评价资金使用效果。利润中心:计提并交纳各种税费,核算、处理财务成果,工资的分配及管理。投资中心: 负责批准并组织实施对外投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核算投资收益,处置投资项目。成本中心: 各下属单位按公司总部下达的成本费用考核指标进行内部模拟法人核算,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内部考核办法和内部核算体系,其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四条 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和灵活性原则。合法性: 保证所有的经济活动在国家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公开性: 为了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定期向各股东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资料,所有经济活动必须向股东公开,不得有任何隐瞒。灵活性: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具体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当的财务管理办法处理经济业务,以满足筹资、投资、分配等经济活动的需要。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1、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各项财务计划;2、 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的管理;3、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4、 按时、足额交

4、纳各种税费,准确、及时分配股利;5、 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管理合法、规范,保护各项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总体来说,本公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筹措资金,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获取最佳效益。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一条 根据本公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 公司总部的会计机构设置财务部经理岗位,合面狮电厂和供电公司的会计部门设置财务科长岗位,八步供电所和梧州供电所的财务室设置主管会计岗位。第二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师以上会

5、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主管某单位或者单位内某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有关方面的知识技能,熟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6、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财务部经理岗位,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行使总会计师岗位规范规定的职责、权限。财务部经理岗位人选的聘任、解聘由公司总裁依法行使。第三条 本公司应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取得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各下属

6、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定员定编名额和会计工作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岗位,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会计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第六条 各会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第七条 会计岗位之间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但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一般来说,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三年内不变动,其他会计人员二年内不变动。第八条 本公司应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

7、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条 本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本公司领导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所在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在所在部门担任出纳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

8、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方法,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为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岗位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管人员。第十六条 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二)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

9、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人进行监交。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人会同对下属单位的会计交接进行监交。第十九条 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或物品。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

10、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交接所在部门留存一份。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一条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会计科目时,必须经财务部核准增加后方可使用。第二条 本公

11、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三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四条 各单位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第五条 原始凭证应

12、达到以下要求: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获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3、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

13、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4、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5、本公司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退回借款或报账冲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单。6、经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以复印件附后。第六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

14、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会计凭证,并由录入会计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打印出的会计凭证要加盖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印章,涉及货币资金的要加盖出纳员印章。第八条 在录入会计凭证时,应按原始凭证所载经济事项逐项或分类录入;在对会计凭证进行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第九条 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5、1、 取得的原始凭证要在当天按月连续编号。2、 出纳员登记日记账后,要及时将原始凭证交给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不得积压。3、 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录入完毕后,原始凭证应由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4、 会计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按期装订成册,并加订封面,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和月份以及会计凭证起止序号,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签名。对于数量太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所属会计凭证期间、序号,同时在会计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标识。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5、原始凭证不准外借。其他单位或个人确有必要使用原始凭证,经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提供复印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批准人员、经办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共同签名。6、取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函,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取代已遗失的原始凭证,如与税法要求不符,应办理补税手续。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可由当事人写出报告,经知情人或见证人签字证实并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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