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4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91281310 上传时间:2023-07-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4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4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4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4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4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4》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试行)_买卖合同签定地点:_签定时间:_招标人:_投标人:_为标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药品名称:_产地:_规格:_单位:_供货价格:_出厂价格:_零售价格:_数量:_金额:_交货时间:_人民币:大写_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消费经营容许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

2、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第四条投标人为消费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消费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消费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

3、按标准保护措施进展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平安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1假设招标人确认需要进展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详细要求通知投标人。假设投标人同意进展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进展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展。?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展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回绝承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回绝的药品,不得

4、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3招标人假设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

5、相应价款,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1违约终止合同:?发生以下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a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b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c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施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置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置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

6、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假设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才能,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第九条违约责任?1投标人履约延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假设投标人遇到阻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效劳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展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

7、新签署。?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2误期赔偿?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假设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效劳,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效劳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缺乏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到达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3招标人履约义务?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

8、替代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那么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招标人必需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4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施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成心违约或忽略,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

9、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

10、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3其他义务:?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展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展交易。?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展保密。?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方案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

11、台jlmzc、根据用药方案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方案,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方案执行。?伴随效劳:?a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效劳中的一项或全部效劳:?b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c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d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e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展现场讲解或培训;?f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效劳工程。?假设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效劳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2、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视管理。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第十五条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那么无效。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招标人:章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_ :_开户银行:_帐号:_ :_年_月_日招标代理机构:章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_ :_开户银行:_帐号:_ :_年_月_日投标人:章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_ :_开户银行:_帐号:_ :_年_月_日鉴证意见: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