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成考可打印版民法必考知识点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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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 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容,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 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人的生死、 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 等)3,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 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 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 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法(四)民法的适用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 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 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禁止权利滥用2,民

3、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名誉)、身份权(抚养监 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 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 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 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 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 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民事主体为

4、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 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 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 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不一致的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 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围容的广 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 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 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

5、龄智力 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 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岁,不能辨认精神 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 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 民事权利能

6、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 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 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 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 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 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 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 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 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 度设立

7、: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 代理进行诉讼3,法人应具备条件: 依法成立,必要财产 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4,法人机关:对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 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 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 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容具有不一致

8、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 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 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 与民事权利能力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 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 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 由2个或2个以上的 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 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 普通合伙设立的

9、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 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 普通合伙的财产: 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 业财产5,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 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围处分不动产担保 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 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1,法人变更概念: 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 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 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

10、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 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 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 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 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 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人承担7, 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 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 有权向其他合 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 入伙后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 失

1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债务大于企业 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 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 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 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 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 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 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2-50个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 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 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 有限合伙的入伙:以

12、其认缴的出资额承 担有限责任5, 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六、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 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 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 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 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 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 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 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 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 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 保行为是从行为)(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

13、,意思表示,行为标的 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容合 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 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 限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 确定的无效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 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 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 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 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

14、诈胁迫),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违法法律法规,违反 社会公益)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 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四)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 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 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 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五)效力待

15、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 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 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 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围以被代理人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 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围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独立地进行 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 权限围行使,代理人应维 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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