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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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耐火材料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为:焦炉用硅砖、高炉用高铝砖、高炉

2、用粘土砖、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镁碳砖等五种产品。每种产品按申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且每个申证单元内按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

3、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 编:471039电 话:(0379)4205935,4205929传 真:(0379)4205955联系

4、人:唐新洛 谢毕强 彭西高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 编:471039电 话:(0379)4205929,4205953传 真:(0379)4205955联系人:彭西高 刘大鹏3. 企业取得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

5、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的耐火材料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

6、件一式三份;4.1.3 有关环保、卫生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单元,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

7、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8、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4人;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9、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和耐火材料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的规定进行审查,认真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二份、企业一份),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收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

10、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企业成品库内进行外观、尺寸、断面合格率的现场检查以及理化检验样品的抽样和封样工作,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外观、尺寸、断面合格率的检查结论的正确性和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 检验机构在收到

11、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按附件4第8款验收,并依据附件2所列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按时完成检验任务,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两份、企业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证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

12、耐火材料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每个申证单元一张证书。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

13、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

14、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

15、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7 获得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05-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5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8.9 销售耐火材料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9. 收费办法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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