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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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执照申请虽然在整个核电工程项目管理中是一个很小的部分,但其中既有管理工作,又有技术工作,很有特点。这项工作如果做得好,将十分有助于电站业主推进项目立项,从审管部门审批进度上给工程建设的进度予以保证,因此应该全面熟悉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一、概述1、执照申请的范围执照申请过程将涉及与核电厂所有安全相关的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活动。申请者应该负起对核电厂安全的责任,并尽最大可能向核安全监管部门证实其所应负的责任已经完成或将完成。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是通过对申请者所递交文件的评审、质询,决定核电厂是否满足安全目标和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因此,核安全监管部门将有权获得它认为有必要有助于全面

2、了解核电厂安全的所有信息。2、通讯渠道核电厂执照申请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起始在规划、选址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将在后续的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清晰的节点上颁发许可证。因此,在执照申请过程中与相关各方面建立起清晰的通讯渠道将是执照申请良好的基础,这将使相关的文件、信息流很容易送到核监管部门进行评审和质询,加快执照申请过程。二、执照申请过程所需要的信息执照申请者应提供所有描述基本安全的相关信息,包括证明核电厂不会给电厂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造成辐射风险,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质量保证所采用的基本安全准则、设计原理和标准等。1、厂址:1/11所需提供的与厂址相关的信息应特别突出与

3、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因素,强调可能受核电厂设计运行影响的厂址特征。核电厂与环境之间的接口信息也需要提供。( 1)、地理、地形和人口分布厂址及所属位置应予以描述,包括一定的区域范围,目前在用和未来统计需用的厂址周围土地,该厂址区域食品和牛奶产量,居民特殊的饮食习惯,以及其它敏感工业等。为了准确评价外部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与电厂相邻或已制定的工业发展计划和公共设施,如道路、铁路、水路、危险品运输、化工厂、军事设施、油气管道,包括这些设施预期的变化都需要描述并进行评价。在核电厂周围常住居民现在和预期的人口数量,包括学校和医院应予描述,其人口分布应在表格中按不同距离及方位给出,并说明执行应急计划的可

4、行性。根据厂址条件应讨论电厂的可能影响,如应急撤离涉及公众的人员和数量,船载燃料发生事故的后果、放射性物质等等。厂址地形包括周围区域地形的描述可结合气象等进行描述。( 2)、气象应描述并讨论与核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条件下放射性物质释放影响有关的气象条件,并提供有关龙卷风、飓风、台风和冰雹等极端气象条件和发生频率的资料。应提供风速、风向、雨量和大气稳定度等气象数据,并说明这些数据在设计基准中和运行条件中的应用。( 3)、水文应定性或定量地给出厂址周围地表水、地下水及周围河流水文状况,尤其对冷却水水源及可靠性,地表水包括河、湖的流速流向及弥散条件、居民饮用水和生活用水需重点关注,特别需要给出这些

5、水源的用户、现状和预期的情况,在核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条件下流经的水域可能遭受的污染等。对核电厂可能造成影响的诸如潮汐、冰、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进行讨论,对如坝(上游和下游)等设施失效也需进行讨论。( 4)、地质2/11提供可能影响核电厂基础和结构的厂址及周围地区地质资料,包括地表塌陷,次层地质材料的稳定性、边坡和堤坝稳定性等。( 5)、地震提供厂址及周围地区地震的情况以及建立地面运动震动设计基准的方法和数据,资料应包括过去发震时地表行为、受影响半径范围内活动断层的情况及评价、历史地震等等。( 6)、生态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环境影响,所有厂址及电厂周围地区的生态数据是十分重要的,如生态系统和关

6、键途径。还应给出根据基于放射性环境本底而制定的环境检测计划,包括组织机构和实施大纲。2、设计应给出核电厂全厂概要但完整的描述。设计区域内每个区域的功能和运行特点,它们的设计基准等的综合性描述应详细到足以使核安全监管部门能完成对它的评审和质询。应说明核电厂总体设计和安全相关的系统设计遵循的准则和标准,也应明确列出全部参考文献,以及为实现最终设计所开展专题研究结果或项目进展状况。( 1)、核电厂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描述并评价电厂总平面布置和各种构筑物、系统的总体安排,并说明相关的设计基准。( 2)、反应堆堆芯应论述对反应堆堆芯安全设计有重要影响的各个方面和相关设施,包括:反应堆堆芯构成和总体描述;反

7、应堆核设计和热工水力设计;核燃料及其相关组件和构件;反应性控制和停堆系统,包括中子吸收体和驱动机构的描述;支承结构,包括堆内构件、流体导向结构等。( 3)、反应堆冷却剂系统3/11应说明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重要性,并提供系统设计的设计基准;对系统所包含的部件进行描述,讨论设计限值,说明应力分析计算结果等,这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主压力管道、管道与连接、阀门、蒸气发生器和热交换器等。在给出相应的压力、温度、流量、允许泄漏率和冷却剂化学控值等运行和设计数据情况下,描述主要热量传输系统和应急冷却系统等,并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应证明和评价包括最终热阱在内的冷却系统冗余度和可靠性,包括部件失效条件下的冗余度和

8、可靠性。( 4)、 xx 系统说明并阐述依据反应堆类型和厂址特征,安全壳系统所要求的设计基准,尤其是所选择的诸如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设计泄漏率等,主要包括:与安全壳相关的主要部件和有关系统需全面说明;贯穿件的设计、数量和类型以及隔离方式;通风系统和其运行条件,包括前端的隔离、试验、过滤和监测;在事故条件下能够缓解温度和压力的系统(包括消氢系统),或者滞留裂变产物的系统;事故后进入安全壳内的能量和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核电厂寿期内安全壳完整性和泄漏率定期试验方案。( 5)、控制与保护系统及仪表包括仪表在内的控制与保护系统描述,包括设计基准、系统功能、主要特性、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可试验性、正常运行和

9、事故条件下部件失效的敏感性、控制室、辅助控制室和仪表盘的设计等信息。此外应描述与监测过程变量有关的仪表系统,如中子通量、温度、压力和流量等监测仪表系统。( 6)、供电系统说明电源供应系统的设计,特别应说明对应急电源系统的功能及其可靠性的设计要求。( 7)、能量转换系统描述汽机转换系统和它的设计基准,分析并讨论稳态和瞬态两种条件下对反应堆的影响,包括汽轮机飞射物、汽管道、水管道断裂对反应堆的影响。4/11( 8)、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说明装卸料设备、程序以及换料周期,与燃料装运入厂和燃料离厂有关的设施、设备和程序,未辐照燃料和已辐照燃料的贮存设计。燃料的贮存设计中应特别关注临界安全、衰变热排除、贮

10、存池水净化和辐射防护等问题。( 9)、电厂辅助设施提供与电厂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辅助系统情况分析,包括其系统不可用或误动作造成自身或另一个系统失效的情况分析。这些系统如:通风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系统;压缩空气系统;服务水系统等。应对电厂所用的有毒物、腐蚀物和易燃物(如氯、二氧化碳、氢气和燃料油)等物质的贮存位置、数量进行说明,相关的危险性应做出评价。( 10)、辐射防护措施应说明由设计确定的辐射防护措施,包括正常运行、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条件下以及机组大修、在役检查、检修和燃料处理期间的措施,其辐射防护设计涉及到电厂总平面布置、分区、屏蔽、用材、过滤和净化系统、去污装置和监测仪器等等。( 11)

11、、流出物监测和固体废物管理对放射性流出物系统、废物处理和贮存系统以及相关的控制与监测系统的设计应予说明。( 12)、退役说明核电厂设计特征使得它的退役过程不会给周围公众和厂内人员造成辐射风险。3、安全分析5/11申请者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安全分析,在分析中必须采用确定论和概率论分析方法。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制定和确认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基准。还必须论证所设计的核动力厂能够满足各类核动力厂状态下放射性释放的所有规定限值和潜在的辐射剂量的可接受限值,并论证纵深防御已起到作用。安全分析中应用的计算机程序、分析方法和核动力厂模型必须加以验证和确认,并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在安全分析报告中包括的初因

12、事件序列举例如下:反应性失控;结构、系统和部件失效或误动作;传热系统失控;系统和部件丧失完整性(包括失水事故以及二次效应);电源系统故障;由于诸如暴雨、洪水、地震、汽机飞射物、飞机坠毁、爆炸等外部事件引起的各类失效。4、调试( 1)、调试大纲由申请者准备的调试大纲应详细说明运行前试验、反应堆首次装料、临界前试验、首次临界和低功率试验以及提升功率试验,大纲应表明这些阶段试验将对电厂结构、系统和部件的功能要求进行全面验证,说明试验的顺序是安全的且任何时候都与不在进行试验的结构、系统或部件无关。调试大纲还须包括以下内容:具有相应调试资质的人员数量;清楚地给出执行大纲各种规定内容和报告相应试验结果的责

13、任;调试阶段所建立的充分的管理控制情况;调试活动尽可能地培训运行和技术人员;对调试结果及可接受性的评价;以调试经验为依据,对核电厂运行和应急程序进行验证,必要时进行修改。( 2)、调试试验对每个调试阶段的试验应提供如下信息:该试验阶段的试验内容;每项试验的目的和验收准则;试验程序;安全要求和设备需求;试验结果。( 3)、调试结果6/11执照申请者应向核监管部门呈送调试试验结果评价报告。5、运行( 1)、运行限值及条件申请者基于核电厂设计以及它所处环境的综合分析,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并说明满足核电厂安全运行要求的限值与条件(运行技术规格书)。由于运行安全取决于人员以及设备,因此,所提供的运行限值

14、和条件应覆盖对运行安全有影响的组织和管理等各个方面。运行限值和条件的目的是:实现核电厂安全目标;给核电厂提供第一、第二层次的防御,并为第三层次的防御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保证正常运行期间或中等频率事件下实体屏障的完整性。运行限值和条件的内容包括:安全限值;安全系统整定值;运行限制条件;监督要求,包括监督内容和频度。( 2)、运行规程申请者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运行规程应包括:启动;正常运行;停堆;换料、燃料处理和运输;维修;定期试验;在役检查;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 3)、报告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应定期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运行报告,并按核安全监管要求就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提交事件报告。定期报告应包括:7/11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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