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淆考点表格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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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 年司法考试公司法表格复习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第24 条);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 79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司为10万元(第59条)夕卜)(第81条)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发起设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的20%,其余部分两 年内缴足;投限额(第26 条); 一人有限公资公司五年内缴足(第 81条);司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59 条)。出资限制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发起设立:书面认足(

2、第 84条);货的30% (第27条)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第83条)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与股份总数的35% (第85条)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第27条)验资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有限公司第29条;股份公司第90条)设立程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t制作招股说明书t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t申请批准募股t公开募股t召开创立大会t登记(第 84条)设立登记主体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冋委董事会(第84条)托的代理人(第30条)出资责任应该出资而没有出资的:有限公司一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第28条);股份公司一补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

3、)。虚假出资的: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设立责任(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公司资本(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 26 条);(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1 )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 条);(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1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第138条)股份(第72条)(2 )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第140条)意(第72条)(3)无记名股票

4、的转让,由股东将(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效力(第141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4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转让(第142条)权的,视为放弃(第 73条)(5 )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 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 25% ;股票上市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第142条)公司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 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 禾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

5、者早程规疋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90日 内起诉(第75条)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 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 76条)新股发行(1 )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第127条)(2 )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 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 于票面金额(第128条)转让场所(1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第139条)(2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 145条)转让

6、主体限制(1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 转让(第142条)(2 )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 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 25% ;股票上市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第142条)公司持有股份(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10日内注销。(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 或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 东大会决议,不超过已发股份的 5%, 税后利润支出,1年转让给职工。(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143条)股票质押公司不得

7、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特殊时段限制(1 )无记名股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期间将 股票交存公司(第 103条)(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 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日内, 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 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40条)股东资格确认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第 33条);记名股票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第131条)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规定除外(第 43条)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第104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8、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任职限制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147条)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 )

9、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法第27条)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 重事、监事、咼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询机构、财务顾冋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 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证券法第108条)

10、违反任职限制的后果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聘任公司高管的,该选举、委任或者聘任无效。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出现本前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147条)共同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特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冋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冋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冋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冋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11、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冋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特有义务的后果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49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0条)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第152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 152条)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监事会(监事)或者重事会(执行重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第152条)(1 )首次

12、股东会会议由出资 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39条)(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1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2)重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第40条)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3 )临时会议:代表1/10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定的其他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股东会(第101条)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第40条)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股东会会议

13、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第103条)(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03条)会议召集重事会、执行重事、监事会(监董事会、监事会、90日以上单独或者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第的股东(第41条)102 条)主持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第102条)东(第41条)表决权的行使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4、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04条)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特别表决权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的股东通过(第44条)之二以上通过(第 104条)特别表决事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44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104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的(第122条)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第106条)会议记录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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