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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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完善民间组织治理体制促进民间组织安康开展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开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网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提供公共效劳、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开展、创造就业时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效劳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其发育和成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安康开展。下面我从民间组织的开展与现状,近年来我们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作一阐述,供调研组参考。一、民间组织的由来199

2、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当时的“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展统一归口登记。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肯定了民间组织的作用,明确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原那么,提出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任务。这一文件明确了民间组织包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织,登记管理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批准成立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0月,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分别作了界定,确立了各自的组织特征和法

3、律地位;规定了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保障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合法权益;标准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根本行为,强化了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管理机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分措施。至此,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有了重要的法规根据,走上了日益标准化的道路。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性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二、我市民间组织管理的根本情况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和

4、政治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开展,是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我市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3200多家其中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82家,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民政、中介效劳等多个领域,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围绕我市经济建立,坚持培育开展和监视管理并重的方针,把工作重心从盲目追求数量转移到进步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上来。在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和年检的同时,较好地贯彻了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立活动和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民间组织的标准安康开展。一抓好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民间组织体制建立。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民间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

5、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民非单位进展宏观管理和执法监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民非单位进展日常业务管理。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民非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经常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情况,各负其责、亲密配合,实在加强了民非单位的管理。同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该哪一级登记管理的由哪一级登记管理,明晰责任,该上交的上交,该下放的下放。二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对民非单位进展年度检查是政策法规赋予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主要管理手段,同时,也是我们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转情况、加强与民间组织联络的必要措施。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每年

6、年检我们主要检查民间组织的遵纪守法、照章程办事、履行登记手续、财务管理和从事活动的情况。今年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展年检的第三年和财务审计的第二年,针对不同情况,我们打破常规,采取了灵敏的年检方法,区别情况分类对待,经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分别牵头召开了文化、科技、体育、综合类民非单位年检发动部署会议,统一发放了年检材料、年检说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明白纸”。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三家结合讲课的方式,将今年年检的要求、报送时间和有关事项以及财务审计的情况等有关内容一一说明。对其他未开年检会的民非单位,通过 通知的方法,逐一解释年检要求和内容。三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立活动

7、。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原那么之一就是抓培育开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标准自己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营利化倾向较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标准,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缺失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非单位安康持续开展,标准民非单位行为,进步民非单位社会地位,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的开展道路,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立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厅的安排部署,我们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了诚

8、信建立活动。截至目前,已有100多家市属民非单位响应了建议,有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诚信建立开展得有声有色。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民间组织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原那么就是抓监视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为营造良好的民间组织开展气氛,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方法,自5月中旬开场,我们会同政策法规处、县市区民政局,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亲密协同,对全市进展了民非单位管理执法集中查处活动。共查处200多个民非单位,有效打击了非法民间组织,进一步标准了民非单位行为

9、,起到了教育、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阔群众的好评。省、市多家媒体都进展了报道。五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施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我们将于近期会同财政局对全市民非单位的会计人员进展一次新会计制度的培训,确保民间组织安康顺利开展。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努力,根本理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改变了统一归口登记前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管理无序的场面,初步建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民间组织管理格局。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缺乏

10、。一体制不完善,监视管理不到位。20xx年批准设立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市民政局,是全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视民间组织活动,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对民间组织进展监视管理和开展执法活动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答应法施行后,虽然是登记管理机关但却没有执法权,缺乏行政执法的根本职能,难以做到依法行政,外出执法必须协同政策法规处一起行动,管理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矛盾突出。国家、省级民间组织管理局都是行政部门,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也是行政部门,而济南不是,管理起来难度较大。为确保上下对口,理顺关系,建议编制部门将民

11、间组织管理局的社团管理处和民非单位登记管理处两个业务处并入市民政局,由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并成立专门的执法督察队伍。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环境不完善。我国虽然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法规仍然不够健全,现行登记管理条例在很多详细问题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立法层次比拟低。民非单位综合了社会效劳的各个部门,涉及除消费、经营领域以外的全部行业,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而有关民非单位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且是暂行性行政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比拟,前者调整范围大于后者,而效力却低于后者,极不协调。二是

12、暂行条例滞后,问题重重。其一,暂行条例缺乏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开展的详细政策措施。其二,暂行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许多问题上不衔接、不统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指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与暂行条例有冲突之处。财政部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关于非营利组织得不能有任何经济回报的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回报、奖励的规定冲突。其三,有关民非单位名称的问题与教育、卫生部门的政策法规也存在冲突。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国务院暂行条例或制定作为根本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问题,如民非单位的设立、组织和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视、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以及违法

13、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在有关立法中加强对民非单位的调整,明确其法律地位。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不准确,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种非营利性活动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且工商部门与民政部门对营利与非营利的理解不一致,管理冲突频发,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非单位的现象。原因是民非单位的活动有了所谓的“收益”。民非单位无所适从,既不利于管理工作,也不利于民非单位的开展。事实上,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根本不在是否营利,而在营利如何分配。尽管国家在保证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的性质上,从宏

14、观角度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明显针对非营利性的有效制度和详细标准,详细工作很难操作。因此,建议逐步建立科学性与可行性兼顾的非营利性评估机制,其中应包括健全的评估制度和详细的评估标准。四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展。为确保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国家规定,民非单位的盈余资金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只能用于事业开展,注销后财产不得私分,必须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但国家又无与企业相区别的特殊优惠政策,投资者不能获得任何经济回报,不享有资产所有权,导致了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民办机构难以界定和区分,严重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展。为促进民非单位的开展,必须

15、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建议尽快完善税收、土地、社会保障等各项优惠政策。五设置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存在不协调。民非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当时的背景下,由于民非单位开展不平衡、自律性差、管理手段缺乏,单纯的依靠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都不能确保管理的效果。因此,当时条件下设置民非单位双重管理体制是有积极意义的,发挥了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开展,双重管理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政策法规的不协调、不衔接,甚至冲突都严重制约了民非单位的开展。很多新兴领域有社会需求的民非单位由于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行政答应法施行后,许多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了答应权,有答应权的部门由于不允许收费,态度不积极,造成了一些民非单位没有业务主管部门,无法按规定年检。因此,建议适时调整双重管理体制,由登记管理机关一家负责民非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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