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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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XX1601)第一部分特别告知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

2、、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

3、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

5、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到损害;在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出面交涉,并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九)旅游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游经营者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

6、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二、旅游者的义务(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发生非法滞

7、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游经营者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游经营者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旅游经营者已办理的护照手续费用、出境审核证成本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

8、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编辑推荐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JSF-20_(请自填)-1401)合同编号:_第一部分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

9、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明码标价的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游经营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游经营者出具由江苏省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三、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

10、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五、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

11、款补偿损失。六、旅游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权知道旅游经营者是否已办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也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险条款处理。八、旅游者在

12、旅游过程中,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印制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并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经有认定权的部门认定后,有权要求组团旅游经营者赔偿。十、旅游者属于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双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同

13、鉴证;办理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该合同的履行。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约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投诉、调解机构:江苏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号,邮编:210003。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25-3418185。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电

14、话:025-3321128-0914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邮编:21002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25-6630315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邮编:210024各省辖市均有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合同当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甲方: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联系电话:_地址:_邮政编码:_乙方:_(组团旅游经营者)联系电话:_地址:_,邮政编码:_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合同。2甲方在合同成立时,应按约定交纳旅游费。3甲、乙双方对“特别告知”部分第五条的另行约定:“_(如无另行约定,按“特别告知”部分第五条规定执行)。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主要事项旅游单位_,人数(男_人、女_人),名单附后。旅游者_,性别_,年龄_,人数_。团号_。行程共计_天,_夜(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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