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疏散宽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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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分区利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时的基本要求一,借用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倪照鹏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2,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3,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4,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0条、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二,GB50016-2014 559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

2、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规定了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利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时的基本要求。(1)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当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区域,使得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

3、临时安全区的作用。因此,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2)本条要求是针对某一楼层内中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显然,当人员从着火区进入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后,将会增加该区域的人员疏散时间,因此,设计除需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符合规范要求外,还需要增加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以满足增加人员的安全疏散需要,使整个楼层的总疏散宽度不减少。此外,为保证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宽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规定了一定面积的防火分区最少应具备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计算时,不能将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计算在楼层的总疏散宽度内。(3)考虑到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仅建筑规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灾蔓延更快,故本规范不允许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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