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份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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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股份协议书范本【篇一:个人入股协议】xx 餐厅经营项目入股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备执行:一、宗旨:团结一致、创造财富、分享财富。二、项目: xx 餐厅项目,由甲方主持经营。三、协议时间: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四、入股方式:乙方以私人名义对本项目入股叁万元。其乙方出资额按乙方股金占本项目的总投资额的相应比例为标准,计算其股权份额。乙方的出资,于2011年8月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以 下账户:甲方账户详情:开户行:中国建行;户名:;账号:() 。

2、乙方账户详情:开户行:中国建行;户名:;账号:() 。双方账户将用于本项目相关注资、转账、盈利分配等用途;并本项目的相关账银往来皆以此账户的银行记录为准。若需更换账户,需提前知会对方并以签名确认为准。以乙方的出资占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个人本项目的盈亏分配、债务承担。协议期间乙方的出资为本项目的共有资产。共用资产将用于支付本项目的相关费用、支出。共有资产不得私自挪用以及作本项目以外的使用与支出。五、盈利分配、债务承担与亏损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盈利分配: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量为标准,减去流动资金部分达到总股金的10%即可进行分红。债务承担:项目债务先以本项目共有财产偿

3、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每月营运损益报表为依据按乙方的出资比例为标准,按比例承担。亏损承担:以每月营运损益报表为依据按各入股人的出资比例为标准,按比例承担。乙方退股时,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的,乙方应分担亏损。六、退股1. 自愿退股。协议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退股:a 本协议执行满叁年;b 发生乙方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退股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擅自退股给本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自愿退股的出资按第五条处理退还。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

4、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当然退股的出资按第五条处理退还。a 未履行出资义务;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 执行入股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违反入股协议约定的事由。若被除名退股人对合入股项目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若其剩余个人出资部分不足抵减赔偿的,入股项目将对该被除名退股人追偿,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入股人的除名处理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出资的转让乙方向甲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入股项目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方同意。确认后乙方

5、方能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并修改或加注本协议。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如向甲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乙方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入股项目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本协议即成为入股项目的入股人。无论转让或是受让,其都承担本协议的第五条规定。八、项目相关事务执行乙方委托甲方为本项目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1 .开展经营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 、购进常用货物 ;4. 管理财务收支,支付合伙债务;5. 监督企业经营状况,查核经营报表,根据全体合伙人决议执行营运策略。乙方委托甲方执行本入股项目事务,不得干涉

6、、阻碍项目运营事务。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执行入股项目事务的情况并对项目的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甲方应当定期向乙方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入股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入股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属本入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入股项目承担。九、禁止行为1.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禁止甲乙双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双方,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 禁止甲乙双方参与经营与本项目竞争的业务;3. 除协议另有约定,甲乙双方不得同本项目进行交易。4. 甲乙双方不得从事损害本项目利益的活动。十、合股营业的继续( 一 )在乙方退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

7、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入股人入股经营。( 二 )在甲或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者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向继承人退回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入股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股的终止和清算( 一 )本协议因下列情形可以终止:1. 合伙期限届满;2.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3. 被依法撤销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股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股的清算:1.合股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股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股的债务;返还合股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8、5 .清算时有亏损,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 款的办法办理。各合股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逾期 15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 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向他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对方不愿接纳他人为新的合股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股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 合股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股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范围内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仲裁,

9、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补充、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复印件等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 )本协议一式(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地点:【篇二:入股个人协议书范本】个人合作协议甲方:姓 名 ,身份证号;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 。第二条合作项目地址: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 )

10、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20%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80% ;(二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_ 年_ 月 _ 日以前交齐。乙方50%以现金方式, 50% 以未来在门店工资扣除。备注:扣除方式:从2012 年 4 月 1 日起扣,每月扣除人民币 元,大写 直到扣清为止。如在未扣清余额之前离职,必须以现金方式交清。( 三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25 万元,大写 贰拾伍万元整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 )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

11、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 投资比例 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不允许再加入伙人。( 二 )退伙。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

12、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

13、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 )乙方负责门店的经营管理与人员调配。甲方负责财务会计与运营决策。( 二 )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作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5. 办理相关证件。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人的权利: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

14、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 )合作人的义务: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

15、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将公司机密泄露给第三方。第十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3. 被依法撤销 ;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作的清算: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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