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汇报怎么写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91118473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38.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开题汇报怎么写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开题汇报怎么写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开题汇报怎么写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开题汇报怎么写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开题汇报怎么写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开题汇报怎么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题汇报怎么写(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开题汇报怎么写 开题汇报范文一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背景新中国成立的早期,中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不过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全部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全部走上了正轨,尤其是中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个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关键表现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因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关键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和规则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

2、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和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和社会风俗、生活通例不一样而没有得到大家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原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造成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中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现在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改变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怎样能够确保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改变,妥善处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

3、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怎样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很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处理问题的,必需结正当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结果才能摆脱现在中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个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经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利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和解释学的方法。所以,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假如能被中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中国

4、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与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爱好,因此也广泛搜集了部分相关制度*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研究意义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个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愈加深刻的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含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含有主要的指导意义。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怎样更加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

5、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怎样处理好当代精神和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含有极为主要的指导意义。文件综述笔者在快要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包括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多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现在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微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

6、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现在接触到的资料来看,相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结果。不过因为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就我国发表过的相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搜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七篇,不过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索、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和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温博的事实和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

7、谈到了制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相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致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有关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个制度事实。同时,在她的这篇文章中,她还明智的指出了中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微弱现象。因为中国深受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的制订、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学研究关键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进行过全方面的论述的当属

8、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因此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超越,其关键原因在于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个制度性事实,并在方*上对传统法学流派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他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主要概念“实践理性”和实践理性和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个方*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有关“法律是一个制度事实”的理论表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期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

9、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专心。法律作为一个制度事实,现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所以,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表现的必定是制订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标,表现了她们的道德和价值观,因此要想知道规范含有何种性质,就必需首先搞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经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利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现在没有搜集到任何相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另外对制度法学的

10、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她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和制度事实的关系。她认为制度事实和法律事实不一样,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所以,制度事实是立法者经过对复杂的详细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因此当详细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要求的抽象事实对详细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通常包含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她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她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

11、的法律规则要求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关键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但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标准之中,所以在面对复杂的案情改变时,法官能够依据标准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和制度事实完全不一样,是一个详细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全部能够造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所以,她认为制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分在于,制度事实是一个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在笔者搜集到的相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五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她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础理论研究的

12、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和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关键全部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含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和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总而言之,笔者结合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全部是集中在相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和制度法学和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

13、的内在联络。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特征,和它是怎样处理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叙述。本文的写作目标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表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现在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研究思绪和研究方法研究思绪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全部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不过,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应法律和道德之争的“泸州*继承案”、反应法

14、律和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和法院碰到的一系列的实施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到处全部在暗示着一个没有道德支撑的、和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靠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不过,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看法是我们需要一个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中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即使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有意*、流氓罪一案,和多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中国现在的法治困境促进我不停的思索,怎样才能够在坚

15、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份;怎样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怎样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大家心中的法律?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处理了这些问题,假如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中找到了答案。在西方,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停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重视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原因的考察

16、,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全部这些全部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意在建立一个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而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怎样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和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和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同。所以笔者认为,制度法学表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现在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研究方法本文关键采取文件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经过搜集和查阅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