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系统第三次业务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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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浙江省检察机关第三届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侦查监督实务考评题1、请以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玲的身份制作本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本案受案时间设定为2013年2月23日,审查时间设定为2013年2月26日,文书编号统一为“东检捕审2013226号”。2、因系电子版案卷材料,所以对书证及笔录中的签字、盖章及摁手印等情况,以及对法律文书、书证及笔录中有标明省略部分不作为问题提出。3、案卷中使用的“*”是分隔符号,用于压缩版面,不作为问题提出。 刑事侦查卷宗( A 卷)案 件 名 称 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窝藏、包庇罪案 件 编 号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刘建平立 案 时 间 2013年1

2、月23日结 案 时 间 2013年2月23日立 卷 单 位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案审科立 卷 人 谢 东 林、胡平审 核 人 高新华 本案共 1 册第 A 卷共 页卷 内 文 书 目 录序号标 题日期页号备注1提请批准逮捕书3-52受案登记表6-83立案决定书9114案件来源125抓捕经过136情况说明(巡警)147拘留证15-188拘留通知书19-239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24-2910询问笔录30-3911扣押的欠条4012提讯证41-4213讯问笔录43-5914情况说明6015辨认笔录61-6516鉴定意见书66-7117犯罪现场图、搜查笔录72-7318扣押物品清单等74-7519刑事

3、判决书76-7720常住人口登记表78-8121证明8222讯问笔录83-85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书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号犯罪嫌疑人李刚,男,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15823号。2013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粤市监管医院。犯罪嫌疑人张小明,男,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13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刘小严,男,汉族,1997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南粤市职业学校学生,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

4、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刘建平,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工人,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经依法查明:2013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让张小明找人到恒丰宾馆附近会合“捉奸”。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叫上与自己正在网吧上网的朋友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发现张晓丽正与其“网友”王大宝坐在床上,三人即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

5、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王大宝声称自己不知张晓丽是已婚女子,并提出给李刚五万元人民币了结此事。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

6、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并实际取得了三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嫌疑人张小明用刀将同案犯李刚刺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明知刘小严涉嫌犯罪,而对其窝藏、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

7、条的规定,涉嫌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四名犯罪嫌疑人。此 致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李大明(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印)2013年2月23日 现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刘建平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李刚羁押于南粤市监管医院。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人姓名胡广明性别男年龄24住址南粤市东湖区和睦路416号单位电话13324085368案件来源110移送单位承办人谢东林电话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2013年1月22日晚9时许,市“110”指挥中心通报,一名叫胡广明的男子报案称,在东湖区文明

8、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发生了一宗抢劫案及一宗故意伤害案,他自己被人抢走三万元现金,并有人被刺伤。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 高新华2013、1、23处理结果:拟立刑事案件,请领导批示。谢东林2013、1、23接警单位文明路派出所接警地点电话报警接警人员谢东林、胡平接警时间2013年1月22日21时12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人姓名王大宝性别男年龄24住址南粤市东湖区临湖区二街2312号单位电话15102036688案件来源移送单位承办人谢东林电话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2013年1月22日晚上11时许,事主王大宝来我所报案,称自己被一名叫张晓丽的

9、“网友”的丈夫李刚等三人殴打,并被敲诈勒索8万元,已经被抢走3万元人民币。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 高新华2013、1、23处理结果:拟立刑事案件,请领导批示。谢东林2013、1、23接警单位文明路派出所接警地点本所接警人员谢东林、胡平接警时间2013年1月22日24时0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电话案件来源移送单位承办人电话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本案在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发现刘小严的父亲刘建平有窝藏、包庇犯罪行为。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 高新华2013、1、25处理结果

10、:拟立刑事案件,请批示。谢东林2013、1、25接警单位文明路派出所接警地点接警人员谢东林、胡平接警时间2013年1月25日9时0分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 案 决 定 书东湖公刑立字2013 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2013年1月22日晚9时许,在东湖区文明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有人被抢劫,并且有人被刺伤案立案侦查。 (公安局印)2013年1月23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 案 决 定 书东湖公刑立字2013 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敲诈勒索王大宝案立案侦查。 (公安局印)2013年1月23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 案 决 定 书东湖公刑立字2013 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刘建平窝藏、包庇刘小严案立案侦查。 (公安局印)2013年1月25日 案 件 来 源 2013年1月22日晚9时许,报案人胡广明向“110”指挥中心报案称:他在东湖区文明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被人抢走3万元钱,并有人被刺伤。我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刺伤人已被“120”送医院抢救,民警将报案人胡广明带回所内协助调查,后我所对此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当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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