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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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 李民 发布时间: -09-23 10:02:41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进展判案在理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向。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展辨析以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展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

2、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明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附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附属关

3、系系指工作的施行应服从用人的。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表达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的提供劳动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展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 、?德国民?、?中华民?如今施行另外英美法系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展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展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之间的权利

4、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规那么是不了的而改革以来广阔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层出不穷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详细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历根底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人可惜的 。如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法制工作会提交的民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展规定。该草案合同编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限内为雇佣人服劳

5、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根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根本建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效劳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

6、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承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承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

7、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承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承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承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承受人在承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假设受雇人向劳务承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承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承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承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假设劳务承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当然

8、也可以委托劳务承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一样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一样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利益。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内持续的施行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都是双

9、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获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如今: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

10、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根本原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确实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规定了用人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规定的但是不能低于规定的 例如最低工资、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

11、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假设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起诉必须先向有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展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如今: 1、主体

12、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或自然人。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别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 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

13、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别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根据本文的相关阐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实在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 劳动

14、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与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提供劳务者与使用劳务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协议。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那么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是指在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

15、织;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佣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承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那么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其他诸如劳动保护、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假设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那么人民不予受理;雇佣合同是

16、民事合同审理是人民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承受劳动的一方为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的成员须遵守用人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指导与被指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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