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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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2021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难,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国水法、中国防洪法、中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关键、统筹兼顾”的标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当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五条每十二个月4月15日为

2、本省防汛防台日。在防汛防台日应该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须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全部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受知情权、取得救助权和取得救助权。第七条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任人统一指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含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参与,详细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

3、旱指挥机构的关键职责是:(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时演练;(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详细负责指挥、协调当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同意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立即处理包括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相关问题;(五)组织会商当地区的汛情、旱情;(六)负责当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贮备、管理和调用;(八)负责公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很抗旱期;(九)法律、法规和规章

4、要求的其它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员单位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负担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关键职责是:(一)确定防汛防台抗旱的相关行政方法及管理制度;(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公布汛情、旱情通告;(三)详细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四)检验督促、联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五)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关键职责是:(

5、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当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避险的详细工作;(二)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当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验,落实安全方法;(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五)按要求贮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七)统计、上报灾情;(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职责。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该设置办事机构。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的关键职责是:(一)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避险的详细工作;(二)开展

6、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五)帮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职责。第三章防汛防台抗旱准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该依据流域综合计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要求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组织编制流域或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员单位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制订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案。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7、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意;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倒塌和滑坡等灾难地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对主要的灾难隐患点编制专题预案。水库、主要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该编制险情应急处理预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意。第十四条钱塘江干流及乌溪江、新安江、分水江、浦阳江等主要支流和瓯江、东苕溪干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订。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和钱塘江其它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订,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案。第十五条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

8、任。工程管理单位详细负担所管理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负担直接责任。相关工程的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水库、堤防、山塘和其它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应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立即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该在汛前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方法落实情况、地质灾难隐患情况进行检验;发觉存在防汛防台安全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海洋和渔业等部门应该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相关基础

9、设施的防汛、防台检验;发觉问题的,应该限期整改。第十八条气象、水利、海洋和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该加强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难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升灾难监测预报能力。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蓄滞洪区的管理,控制蓄滞洪区内的人口及经济增加,激励已在蓄滞洪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外迁。城市、村镇和其它居民点和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该避开洪水威胁,或采取对应的防洪方法,以符合防洪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教授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难影响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和认定;对存

10、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该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必须时组织群众暂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验,提升农居房的抗灾能力。农居房的建设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小流域防洪避洪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四章防汛防台和抗旱第二十一条本省的汛期为每十二个月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能够宣告汛期提前或延长。遇

11、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能够宣告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出确保水位或河道安全流量的;(二)大中型和主要小型水库水位超出设计洪水位的;(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四)台风马上登陆的;(五)有其它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告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镇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能够宣告进入很抗旱期,并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第二十二条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主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需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推

12、行汛期值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员单位应该根据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第二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利、海洋和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需立即向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相关组员单位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计预报结论和地质灾难监测资料,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在很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供水情况。在预报台风马上登陆或马上严重影响本省至汛情解除期间,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移动通信经营单位应该滚动播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在汛期,电力、通信部门的电力调度和通信服务必需服从防汛防台工作

13、的需要,确保防汛防台用电和防汛防台通讯通畅。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应该立即运输防汛防台抢险的人员和物资。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钱塘江干流、新安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等关键江河的洪水调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江河管理权限负责对应的洪水调度。第二十六条当河道水位或流量达成要求的分洪、滞洪标按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该根据中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分洪、滞洪方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灾难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该立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当地人

14、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核查、采取应急方法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域发出预警警报。第二十八条水库、堤防等主要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该根据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第二十九条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避灾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暂时安置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依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和交通管制等必须方

15、法,确保人员安全。可能受到灾难严重威胁的群众,应该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依据防汛防台预案或汛情,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相关人民政府应该公布转移指令,通知群众灾难的危害性及详细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法,提供必须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础生活。被转移群众应该根据指令转移,并自备必须的生活用具和食品。被转移地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该帮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或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方法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私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方法预防群众返回。人员转移的详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三十一条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域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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