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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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城建职业学院章程(xx城建职业学院于2007年3月30日成立,章程生效;xx年6月26日董事会通过章程修订案,xx年9月21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通过,经省民政厅备案,并于xx年10月18日公布生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第二节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节 党的组织 第四节 监事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 教职工第五章 学生第六章 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八章 学院终止第九章 附则序 言xx城建职业学院前身是2000年创办的xx大学城建学院,2007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为独立

2、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同时,举办者变更为xx精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学院形成以建筑技术、工程管理、建筑设计、先进制造、商贸物流、电子信息、财经会计和艺术设计等工科专业群为主、文理专业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院的办学理念:以质量特色立校,以学生成才为本。学院的办学目标:为城市建设培育英才。学院的愿景:立足珠三角,服务广东,面向华南,以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坚持职业教育发展方向,以培养城市建设类专业人才为核心,服务区域、服务产业、服务社会,努力将xx城建职业学院办成受社会欢迎、办学特色鲜明、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较大影响力的高职院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xx城建职业学院

3、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xx城建职业学院学院英文名称:xx学院地址:xx学院网址:xx第三条 学院是xx精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实施职业技术教育、具有颁发高等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为重点,培养面向生产建设和

4、管理一线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第五条 学院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对投入学院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学院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在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第六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第七条 学院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进产学合作、与区域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第八条 学院校训是“xx”。第九条 校徽: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xx精通教育投资有限公

5、司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院教学、管理、经营、财务等状况;(二)推荐学院董事长;(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法为学院筹措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和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十三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院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董事会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6、董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由举办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推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七)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和终止方案;(八)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

7、时,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学院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合并、分立和终止方案;(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书面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8、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定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学院档案室存档保管。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执行董事、教工董事和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人员组成,执行董事任主任。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换届,由本届董事会提出方案,并产生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

9、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向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机构。参会成员为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学院党政领导班

10、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运行。第二十七条 院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校级管理人员代理行使其职权。院长在任职期间要求辞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离职。院长在职期间,对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会应予以奖励;由于主观原因损害学院声誉及形象,或有重大过失的,董事会可以对其予以处分或解聘。第三节 党的组织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

11、中国共产党xx城建职业学院委员会,依照党章开展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决策,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加强自身建设,领导群团组织。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党章要求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学院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由学院党委上级党组织任命,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职责。党委书记兼任督导专员,由业务主管部门任命。学院把党的基层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领导干部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

12、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院党组织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中共xx城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党章等党内法规要求,加强校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证经费。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做到全覆盖。第四节 监 事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学院董事、院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

13、兼任监事。监事按规定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等重大活动。 (一)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二)监事会成员为3人,从全体监事中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代为履行职责;(四)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二)对董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14、(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核对董事会与会人员身份、人数和会议程序等相关事项;(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节 学术组织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xx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专业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校企合作、教风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独立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4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20%。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二级教学单位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民主选

15、举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确认,院长批准。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25人的单数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后增补。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经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后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副主任委员1-2人,由主任委员或院长提名,经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后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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