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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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制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填写。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止。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 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合同标的额较大,合同履行期长。为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应慎重,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补充内容应全面、具体、严谨。 4、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装饰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或施工面积 平方米。1.5承包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双方确定采取下列第 款承包方式:1.5.1乙方包工包料。全部装饰装修材料由乙方采购,乙方负责工程的全部施工。1.5.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

3、部分材料。1.5.3其它: 第二条 工程工期2.1工程工期总计共 天(日历天数)。2.1.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2.1.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第三条 工程价款(人民币)3.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第四条 甲方工作4.1甲方应在开工七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办理消防、工程质检等申报批准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4.2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协调处理好外部环境,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如施工场地内的障碍未得到清除,甲方应承担乙方消除施工障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3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

4、、电讯等管道线路,并接至约定的施工现场,保证所有线路满足乙方施工需要。 4.4向乙方提供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线路图,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4.5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4.6工程开工后,如需变更设计、材料和配套用品,应书面通知乙方,由此造成材料、配套用品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需增加工作日的,按具体工作日,顺延工期。 4.7按合同规定项目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 4.8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现场管

5、理工作。编制工程预、决算,做好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验收、整改和交付工作,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5.2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向甲方提交划拨预付款、进度款、清算款的申请和工程事故报告。5.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和围栏。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5.4负责工程垃圾的清理和外运工作,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内外环境,使粉尘、噪音等指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避免施工引起的环境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5.5自觉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5.6施工期间应保护建筑物结构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6、。 5.7工程竣工后未交付甲方验收前,应负责工程的维护,未进行合理维护或在维护期内发生的其它毁损,乙方承担修复责任。甲方未进行竣工验收而提前进驻使用造成工程毁损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工程监理 6.1若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工程监理公司名称及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监理职责范围等书面告知乙方。第七条 甲、乙双方工地代表 7.1甲方明确_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明确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 7.2双方派驻工地的工地代表负责本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一方如更换工地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施工

7、组织 8.1乙方应于工程开工七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甲方应于收到施工方案后五日内书面回复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批准施工方案。 甲方委托监理的,乙方应于施工方批准后三日内向监理方提供施工方案副本。 8.2乙方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方的检查和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甲方批准后执行。 8.3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工种和上岗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工程工期的延误 9.1施工过程中,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的,工期相应顺延。 9.1.1不可抗力造成灾害影响正常施工的。 9.1.2甲方重大设

8、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1.3甲方不按约定迟延提供施工所需资金。 9.1.4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9.2乙方在9.1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七日内,应就延误情况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应于收到报告后七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十条 工期提前 10.1甲方要求提前竣工的,应为乙方提供能够实现提前竣工的条件,承担因提前竣工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国家QB1838 - 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规定。 11.2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依据国家GB/T18883 - 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 11.3乙方应认真按照

9、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方和消防部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方便。 11.4施工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乙方不得进行下阶段施工。验收应由乙方出具验收记录。验收记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11.4.1凡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经乙方预检后,应在隐蔽和单项验收四十八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单项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11.4.2经验收的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甲方应及时签字确认验收记录。验收完成一日后,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拒不在验收记录签字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可继续施工。 11

10、.4.3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应在开始验收二十四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拒不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1.5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质量规范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修改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11.6甲方提出重新检验已验收的隐蔽工程的,乙方应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修复隐蔽。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后,修复

11、隐蔽工程。剥离、返修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材料供应 12.1由甲方供应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应附清单,标明供应的种类、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数量和提供的时间。 12.1.1由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12.1.2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经验收交付乙方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2.1.3因甲方所供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甲方不能按时供应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影响工程进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工程损失,并相应

12、顺延工期。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2.2由乙方供应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应附清单,标明供应的种类、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数量和提供的时间。 12.2 1由乙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12.2.2因乙方所供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3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代用材料。根据工程需要,确需使用代用材料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签字认可。 12. 4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和设备应附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和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

13、变更 13. 1甲乙双方均应坚持按图施工。施工中如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就变更事项进行协商。 13.2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七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13.2.1甲方变更设计,造成乙方返工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3.2.2甲方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13.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换用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设计或材料涉及消防安全的,还应取得消防部门的批准。 13.4因原建筑结构、构造的原因而无法施工的项目,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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