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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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时效和期间复习内容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

2、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

3、权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就其消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消灭时效”。二、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意义主要在于促使权利人即时行使权力,便于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的方式更好地保护 民事权利。长期不行使权力,一旦发生争议,会导致司法审判

4、对有关事实、证据认定困难。诉讼时效的 设置,一方面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其他民事争议。(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权利即告消灭。例如,合同法规定,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撤 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即消灭。这里 的1年期间就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引起权利变动,两 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规定的,适用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6、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适用短期时效的情况看,多属证据容易灭失或现物(钱)交易,其纠纷宜从速解决,故时效期间较一般为短。(3)长期诉讼时效,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它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不同之点在于起算时间不同,而且适用于“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条件下。继承法第8条关于“自继承开始之

7、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除了起算的时间外,其延长也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特殊诉讼时效有的时候,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律上认为有必要适用更长一些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里主要考虑的是时间过长会使得这些种类的案件在举证上发生困难,所以规定得要短一些。有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要长些。(四)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也叫诉讼时效的起算。对于时效期间的起算

8、,依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是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债权的特点不同,有关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同,具体是: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债权同一说”,认为此项请求权仅为原债权的变形,并非新债权,故其时效起算应与原债权保持同一,亦即仍应从债权成立或期限届满时起算。“债务不履行时说”,

9、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债务不履行的救济手段,在原债权的履行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后,其仍应存在,否则失去其救济之意义。而且只有债务不履行时,始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其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两说比较,以债务不履行时说较为合理。(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因不明显而未能及时发现的,自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对于其他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问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时起算。4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占有被侵害或相对人合法占有之债的关系消灭时起算。 5时效期间的竞合所谓时效期间的竞合,是指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

10、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或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使两种时效期间重叠。例如,适用一般时效期间的,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才知其权利被侵害,或适用短期时效期间的,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第19年至第20年期间才知其权利被侵害。这时如适用一般或短期时效期间,依长期时效期问的起算点计算,其获得保护的期问就会超过20年;加适用长期时效期问,若依一般或短期时效期间衡量,其获得保护的期问就会少于2年或1年。对此期间竞合而发生的冲突,民法通则第167条规定,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而不适用一般或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因为长期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发生此类情况时,也可以此推论。(五)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不适用于20年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三种: 1权利人之请求这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2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此处的诉讼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

12、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如提请仲裁、提出商标侵权主张等。另外,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也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力。3义务人的同意。 这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 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当事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

13、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产生同意之效果。第二种,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问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 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是,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14、2因提起诉讼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3因调解或仲裁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协议的,以协议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长期诉讼时效。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

15、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问之外。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 (3)其他。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 2时效中止的发生期问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问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补足其为6个月。 4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问类型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长期诉讼时效。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诉讼时效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问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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