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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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旬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 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 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 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 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 围

2、覆盖了 3个行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供水规模达到1000 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1 -2个行政村, 一个自然村或一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 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 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 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经营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 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 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 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第五条县

3、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县 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 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 副总指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利、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物价、国土资源、电力、公安 和各镇(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 经营者、

4、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二)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在镇(中心)、联村集 中供水工程设立供水管理派出机构,完善抢险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 农民用水协会。(三)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 合法利益。(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 保水质卫生达标。(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 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饮 水突发事件。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 管理模式,各镇(中心),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认真负责地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县水利局是农村

5、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 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各镇(中心)是农村供水入户工程建设和单村、分散供水工程管 护的责任主体,配合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县水利局搞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计划落实。县卫生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负责地氟病、苦咸水地 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并指导水利 部门搞好水质监测和消毒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县农林局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

6、业废 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 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县物价局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基金补助金的落实并监督使 用。县审计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村镇供水 事业的持续发展。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农村供 水工程建设用地原则上作为农业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审 批,优先安排。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 可由村集体组织

7、自行落实耕地。县电力局要搞好用电服务。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行与农业灌溉同 价优惠政策,结合新的农村电网改造,电力部门应为农村饮水工程发 展预留供电增容空间,架选输变电设施只收取成本费,免除增容费等 其他收费。农村供水工程保本微利,税务、工商等部门可免征营业税、所得 税、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规费。县公安局要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建设工程施工、偷 盗破坏供水及其配套设施的不法分子,维护正常的建设运营秩序。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会同 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等, 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供

8、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 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 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改部门以工代赈、农发部门扶贫开发、财 政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必须符合农村供 水规划,并报水利部门备案,坚持项目整合,集中连片,板块推进。 未经审查批准的供水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 设供水工程。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 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 置。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

9、合理可行。农村 供水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 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入户工程由农村居民按照“一事一议” 自行筹资解决,各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 对联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 行验收,县级初验由县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 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 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 迁建供水设

10、施的,必须征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 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费用由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需要新装或 改造自来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 水单位负责实施,用户应向供水单位缴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 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 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 道、工程规模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 保工程良性运营。县水利局要组建专门的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 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和农村 供

11、水水质检测中心,以镇(中心)为单位,由县管理服务总站向各镇 (中心)派出23名管理人员。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管理服务总 站派出23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管理。管理服务总站人员编制、经 费由县政府负责落实,按全县农村供水受益人员每万人设定2名专职 管理人员核定。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 体。(一)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 主管网)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 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入村部分(村总 水表后,含水表部分),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在镇、 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和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

12、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 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联村供水工 程要明确各分部工程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 则承担,每个村需要确定1至2名协管员,负责村内管网及进户设施 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并按期收缴各分户水费,做好结算工作。(二)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 程,主体工程(水厂、村级主管网),产权归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 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 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农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 下,积极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

13、转。可采取下列形式管理。(1)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 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2)租赁承包。经资产评估,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农户(个 人)或社会法人竞标承包。中标者缴纳抵押金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 在租赁承包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租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3)股份制经营。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 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已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 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补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 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4)集体管理。由村委会或用水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 工程管理维护及水

14、费征缴。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资金,专项 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镇(中心)、县水利局、县财政 局监督使用。(三)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受益人 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中心)监督,由受益人自行管理维护,确保正 常供水。(四)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或以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主体 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监督,由 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自主经营管理并 报县水利局备案。(五)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投入使用前由县国有资产管理 局负责核办产权证书,由县水利局负责和各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村 组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15、。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健全用水户参与监督的管理模 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县水利局、各镇(中心),要 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 度。由供水管理单位、协会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 议”的原则,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水用水管理经验,制 定和修订工程管理各项规章,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参与并监督农 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农民用水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 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镇、三农服务中心具体 监督管理,县水利局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进行登记管理。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表计量收 费。

16、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水利 局会同县物价局核定,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一)水价组成,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供水 价格由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三部分组成,不得隐含水资源费、污水 处理费等搭车代收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 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源费。(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5)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折旧费和大修费)。(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 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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