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硕博士班招生规定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90936702 上传时间:2023-12-1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淡江大学硕博士班招生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淡江大学硕博士班招生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淡江大学硕博士班招生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淡江大学硕博士班招生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淡江大学硕博士班招生规定(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淡江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規定83.11.30 第1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89.10.18 第2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90.10.05 第1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91.04.11 台(91)高(一)字第91049427號函核備94.06.15 淡江大學94學年度第7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4.11.16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40154598號函備查94.11.22 室秘法字第0940000042號函公布95.4.19 淡江大學95學年度第5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5.5.29 台高(一)字第0950078298號函備查95.6.7 室秘法字第0950000018號公布97.06.20 招生委員

2、會97學年度第7次會議修正通過97.07.25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70146402號函同意核定97.08.05室秘法字第0970000045號函公布98.12.02 9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98.12.22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80220747號函同意修正98.12.25室秘法字第0980000078號函公布99.04.21 9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99.05.04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90075464號函同意核定99.05.11室秘法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100.03.30 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100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100.04.15

3、 教育部臺高(一)字第1000062250號函同意修正100.04.28 室秘法字第1000000021號函公布101.06.01招生委員會101學年度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101.12.12招生委員會102學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102.01.21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012150號函同意修正102.02.20 處秘法字第1020000007號函公布102.03.15招生委員會102學年度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102.04.12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號函同意修正102.04.29 處秘法字第1020000012號函公布102.10.30招生委員會103學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102.12

4、.17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85574號函同意修正102.12.26 處秘法字第1020000081號函公布106.07.31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60108530號函同意修正106.08.02招生委員會106學年度第7次會議追認106.08.22 處秘法字第1060000045號函公布一、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二、碩博士班招生,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三、碩博士班招生報考資格依下列規定: (一)符合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5、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二)各系、所、學位學程得另行訂定是否需相關科系畢業。 (三)報考在職生者除需符合前二款規定外,是否需與碩博士班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得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並明列於簡章。 (四)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四、碩博士班招收之研究生含一般生、在職生,其招生名額之訂定,依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辦理。在職生的招生名額與一般生分別於簡章列出。 同一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定後,學校得另行分組辦理招生。

6、 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甄試入學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考試入學。 (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本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限。五、甄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考試入學於第二學期辦理。 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六、碩博士班招生以甄試入學、考試入學方式辦理。 碩博士班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

7、實作等方式進行。 甄試入學至多以四科為限,面試比例不得超過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考試入學碩士班至多以三科為限,博士班至多以四科為限,面試比例不得超過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考試若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七、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

8、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八、碩、博士班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審議後正式公告,錄取標準如下:(一)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得列備取生。(二)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甄試入學遞補期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曆開始上課日,考試入學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三)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

9、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於簡章中規定。(四)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訂開始上課後二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2.屬本校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九、辦理招生試務工作,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對成績、放榜及報到等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妥慎處理並負有保密義務,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報考者,應主動迴避。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

10、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十、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得依簡章規定,申請成績複查。 若循正當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應於放榜之日起二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應依本校招生申訴處理要點即時交付招生申訴處理小組展開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 淡江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另訂之。十一、凡報考或入學資格不符者,一經發現,本校得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報名後考試前發現者,取消考試資格。 (二)考試後已錄取分發,於註冊時發現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入學後發現者,撤銷入學資格。十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