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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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用气合同供气人:用气人: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二)用气种类为(三)用气性质为(四)用气数量1、 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米/日(吨/日)。2、用气调峰的约定: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 者

2、设施,向用气人供气。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时止;或者(二)供气质量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一 Sy7514”:人工煤气一GB13612” : 液化气一 GBIII74 标准。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 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燃

3、气计量表结算用计量器具须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 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 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

4、和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 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 气。(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 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 收取滞纳金。(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 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 人有权中断供气。(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 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 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 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

5、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 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 期检定。(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 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 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1、供

6、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的违约金。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 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 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 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 ,从年月日起至_年 月 日止。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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