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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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2013年12月1 前言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0年湖北省以鄂政发2000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2006年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水土保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公告了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对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201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

2、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十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水土保持法要求,在水利部2010年启动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划中需完成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下一级应在上一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水利部于2012年启动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七大流域机构于2013年共同完成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

3、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以办水保【2013】188号文下发了复核划分成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的安排,在本次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中复核划定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省级),作为湖北省水土保持宏观管理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布局的依据,意义重大。2 原划分成果2.1 2006年水利部公告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依据2006年水利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全国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预防保护区16个,重点监督区7个,重点治理区19个。湖北省涉及5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中预防保护区2个,重点监督区1个,重点治理区2个。 水土流失

4、重点预防保护区湖北省涉及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其中十堰市的房县、张湾区、茅箭区及神农架林区纳入汉江上游预防保护区,黄冈市的麻城市、罗田县、浠水县、红安县、英山县、蕲春县及孝感市的大悟县纳入桐柏山大别山预防保护区。 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湖北省仅涉及三峡库区一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宜昌市的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及恩施州的巴东县、利川市纳入该区。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湖北省涉及丹江口水源区及三峡库区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中十堰市的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纳入丹江口水源区治理区,宜昌市的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及恩施州的巴东县、利川市纳入三峡库

5、区治理区。2.2 原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公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鄂政发200047号),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覆盖了全省所有国土面积,共划定9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预防保护区1个,重点治理区8个,重点监督区呈点状、线状分布。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丘陵区域及平原湖区,将江汉平原地区以及林草植被较好的地区划定为预防区。 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我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城市、乡镇,公路、铁路

6、建设区,采石、采矿区,开发区等。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是自然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划分为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大别山南麓、清江流域、桐柏山区、汉江中游、幕阜山区、江汉平原周边浅丘区等8个重点治理区。3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根据全国总体规划工作安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各流域机构负责形成初步划分成果,最后提交水规总院汇总完成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是在原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

7、规划和已批复实施的水土保持综合及专项规划等,进行复核划分的。目前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定工作已经完成,水利部以办水保【2013】18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下发。全国共划分了23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以及17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湖北省涉及桐柏山大别山、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武陵山等三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三峡库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共四个重点防治区,涉及湖北省28个县市区,见下表。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图见附图。湖北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一览表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名称涉及湖北省县(市、区)县(市、区)县数桐柏山大别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随州市曾都区、随县、广水市、大悟

8、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稀水县、薪春县10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郧西县、郧县、十堰市茅箭区、十堰市张湾区、丹江口市、竹溪县、竹山县、房县、神农架林区9武陵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建始县、利川市、咸丰县、宣恩县、鹤峰县、来凤县6三峡库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宜昌市夷陵区、巴东县、秭归县34 划分目的、原则与指标4.1 划分目的一是为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二是为统筹安排水土流失防治明确重点工作区域;三是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提供依据。4.2 划分原则 统筹考虑水土流失现状和防治需求湖北省重点防治区以水土流失调查为基础,立足于技术

9、经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湖北省和区域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相协调,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潜在危险性、严重性进行划分。 与已有成果和规划相协调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要充分继承原划分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成果,与已批复实施水土保持综合和专项规划相协调,保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作的延续性。 集中连片为便于水土保持管理,发挥水土流失防治整体效果,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集中连片,并具有相应规模。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湖北省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4.3 划分要求及指标4.3.1 划分要求 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衔接。 重点

10、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相互不得交叉。 湖北省重点防治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 与国家划定的重点防治区不交叉重叠。4.3.2 划分条件与指标 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与指标1)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水土流失相对轻微,现状植被覆盖较好,是国家、省或区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功能区;存在水土流失风险,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和治理。人为扰动和破坏植被等地表覆盖物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大。国家、省或区域重要的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区等特定的生态功能区。2)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指标定性指标:区域是否涉及水源涵养、水质维护、生态维护、防灾减灾等水土保持功能;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分级。定量指标:土壤侵蚀

11、强度、森林覆盖率;辅助指标:集中连片面积。 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1)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水土流失严重,对大江大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水土流失严重威胁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生产力下降,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性治理的区域。涉及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集中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特定区域。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强度较大区域。2)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指标定性指标:治理需求迫切,预期治理成效明显,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强度较大,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较低。定量指标:土壤侵蚀强度、水土流失面积比、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坡耕地面积比。辅助指标:

12、集中连片面积。5 划分标准和方法5.1 划分标准1)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标准现状水土流失轻微,土壤侵蚀强度在轻度以下。森林覆盖率大于70%。集中连片,面积大于5000km。2)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标准水土流失严重,土壤侵蚀强度为中度以上。集中连片,面积大于5000km。水土流失面积比大于20%,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大于35%、坡耕地面积大于20%。5.2 划分方法 收集、整理水土流失监测或调查有关成果资料,水土流失强度及其分布;森林、草地分布范围和面积;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情况;区内涉及大江大河源头、大型水库及其集水区、国家和区域重要水源地情况;滑坡、泥石流等山

13、地灾害分布,以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划分等有关情况;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集中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分布及有关情况;批复有关水土保持规划和已实施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情况;原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根据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复核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协调,经分析、评价,提出湖北省省级重点预防县和治理县初步名单。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收集自然环境、水土流失、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资料和数据,调查人为水土流失情况。 根据前面提出的划分标准,依据调查基础数据和资料,以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5000km2为控制指

14、标,确定湖北省重点防治区涉及的县(区、市)名单,形成湖北省省级重点防治区草案。 分析并提出重点预防区总面积、需重点预防的面积(需重点预防的森林、草地,或特殊区域的面积),以及重点治理区总面积、需重点治理区域的面积。 征求各市(州、林区)对草案的意见,协调划定并形成湖北省省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根据自然和经济社会特点,进行湖北省省级重点防治区命名。命名由“地域范围特征名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预防)区”构成。6 复核划分成果基于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对全省各县(市、区)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在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划分基础上,湖北省共划分了3个省级水土流失

15、重点防治区,包括2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1个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13个县级行政单位,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4%,划分成果详见下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图见附图。湖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成果表防治区类型防治区名称县市总面积总人口水土流失面积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流失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中度以上流失面积占总流失面积比例坡耕地占耕地比例林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km人kmkm%省级重点治理区清江流域中下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2072206364484.54223.8923.4 46.2 86.6 22.2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3418.814061111093.4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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