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部分条文修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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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上櫃企业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七條上市上櫃企业應鼓勵股東參與企业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企业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足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发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上市上櫃企业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我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企业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第七條上市上櫃企业應鼓勵股東參與企业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企业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

2、徑,並充足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发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本項新增企业如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予股東時,不得有差別待遇或歧視之情形。考量企业治理首要原則即係保障股東行使股東權益(包括投票權),並為使股東會資訊充足揭发及透明,香港及中國已明文規定上市企业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voting by poll)及揭发表決結果,新加坡及泰國亦鼓勵上市企业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又考量股務單位對於股東會計票表決作業已经有数年經驗與運作模式,爰增訂本條第二項,鼓勵上市上櫃企业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及揭发表決結果,以符國際时尚,俾提高我國之競爭力,至原第二項配合調整為第三

3、項。第八條上市上櫃企业應根据企业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股東會議事錄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措施,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股東會議事錄在企业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留,企业設有網站者宜充足揭发。第八條上市上櫃企业應根据企业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記載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對議案無異議部分,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股東對議案有異議並付諸表決者,應載明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股東會議事錄在企业存續期間應永久妥善保留,企业設有網站者宜充足揭发。一、

4、 現行本條第一項區分股東對議案与否無異議而應於議事錄記載之內容,係參考經濟部商業司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一八三號函釋之內容所訂定。二、 配合本次新增第七條第二項鼓勵上市上櫃企业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期待上市上櫃企业股東會議案均經股東投票表決,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不再區分股東對議案与否無異議,自應依現行企业法第一八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議事錄載明決議措施、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等內容。三、 惟上市上櫃企业依說明一之函釋,於企业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措施訂有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並將股東無異議之議案於議事錄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

5、案通過,亦無不可。第二十六條同現行條文同現行條文上市上櫃企业以章程訂定、以股東會議決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另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其順序應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後,分派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之前,並應於章程訂定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入未分派盈餘時之盈餘分派措施。第二十六條上市上櫃企业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企业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上市上櫃企业應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訂董事之酬金,董事之酬金應充足反应個人表現及企业長期經營績效,並應綜合考量企业經營風險。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不一样之合理酬金。本項新增一、 依企业法第237條第1、2項規定:企业

6、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企业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而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企业,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是以,現行法規已明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順序應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後。二、 實務上有企业係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分派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工紅利後,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盈餘再分派股東紅利,似無違反前開法規所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順序應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後,然董事、監察人事先享當年度帳面獲

7、利得來之酬勞,而無需負擔盈餘超額分派之風險,恐使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紅利與股東權益間失衡,有失公平性。三、 再者,實務上有企业章程未明訂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得列入盈餘分派項目,而仍將其分派予董事、監察人,現行企业法及證券交易法雖未明訂,然經濟部91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70號函釋:按指明用途之特別盈餘公積,倘提列之目旳未完毕或提列原因未消失,且未轉回保留盈餘前,尚不得用於分派股息及紅利,前經本部80年3月5日商35號函釋在案。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入未分派盈餘時,其盈餘分派自應依企业章程所定措施分派,尚不得僅分派給股東。四、 綜上,為防止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紅利與股東權益間失衡,維持公平性

8、,並解決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得列入盈餘分派項目並分派予董事、監察人之適法性疑慮,爰增訂本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上市上櫃企业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風險管理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旳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如下略第二十七條上市上櫃企业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薪酬、風險管理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旳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定於章程。如下略一、 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明

9、訂上市上櫃企业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二、 配合前開條文,爰刪除此處得設置薪酬委員會之文字,有關薪酬委員會之規定另訂於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上市上櫃企业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組織規程之訂定及相關事項應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企业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之規定辦理。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但有關監察人薪資報酬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以監察人薪資報酬經企业章程訂明或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辦理者為限: 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二、定期評估

10、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薪資報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一般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企业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二、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企业風險胃納之行為。 三、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企业業務性質予以決定。第二十八條之一上市上櫃企业,宜設置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薪酬委員會應就企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薪酬政策不應

11、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報酬而從事逾越企业風險胃納之行為。一、 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明訂上市上櫃企业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二、 配合前開條文,修正本條第一項,並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企业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修正本條第二、三項。第二十九條上市上櫃企业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企业之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企业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揭发之異常或缺失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上市上櫃企业應定期 (至少一年一次)

12、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企业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考量有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結果提報董事會。第二十九條上市上櫃企业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企业之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企业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揭发之異常或缺失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上市上櫃企业應定期 (至少一年一次) 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企业連續五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考量有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結果提報董事會。配合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六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第六十八條對會計師之輪調規定:主辦會計師應於一定

13、期間(一般不超過七年)後輪調,且至少須間隔一定期間(一般不短於二年)方得回任。,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同現行條文同現行條文上市上櫃企业以章程訂定、以股東會議決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另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其順序應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後,分派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之前,並應於章程訂定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入未分派盈餘時之盈餘分派措施。第四十四條監察人應熟悉有關法律規定,明瞭企业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並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上市上櫃企业應於章程或經股東會決議明訂監察人之酬金。本項新增修正理由同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上市上

14、櫃企业應依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揭发下列年度內企业治理之相關資訊:一、企业治理之架構及規則。二、企业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三、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六、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如下略第五十九條上市上櫃企业應依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揭发下列年度內企业治理之相關資訊:一、企业治理之架構及規則。二、企业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三、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四、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五、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六、薪酬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如下略一、 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15、四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明訂上市上櫃企业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二、 配合前開條文,酌為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文字。股份有限企业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十三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企业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我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措施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告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达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企业,意思表达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达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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