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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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第八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九章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第十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十一章 竞业限制第十二章 违约金、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第十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2、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分级管理、职责明确的原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其下辖各级法人机构。本细则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第四条 员工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省联社及其下辖各级法人机构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省联社1负责劳动

3、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2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动合同文本和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3监督检查下辖各级法人机构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4指导下辖各级法人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5指导、协助下辖各级法人机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涉及劳动权益的来信来访。(二)下辖各级法人机构1负责辖内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2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及上级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3在管理权限内,决定和处理日常的劳动合同管理事务;4监督检查辖内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5为所辖员工提供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政策咨询;6处理辖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重要情况按规定向

4、上级机构报告。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以及下辖各级法人机构确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第二章 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称;(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5、。劳动合同文本制订或修改的基本程序如下:(一)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文本初稿;(二)经省联社理事会讨论;(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四)征求工会意见;(五)修改定稿。劳动合同文本由省联社负责制定,下辖各级法人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其中的内容与格式。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提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并做好签收记录。(一)新招录员工,一般在发放招录意向通知书时交付;(二)续订合同,一般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交付。员工对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协商意见。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6、期限。(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1.员工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省联社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对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协商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协商订立五年及以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了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等情况与员工协商

7、确定。原则上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三年的,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可签订七年。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初次与省联社及其下辖各级法人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按照上述条款约定试用期。员工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变动工作的,不再重复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见习期均包含在劳动合同

8、期限内。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具体承办培训的机构应事前商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协议。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六条 单次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第十七条 员工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调动的,与原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剩余的服务期应在与新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续约。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八条

9、 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管理权限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省联社、各办事处、兰州管理部员工以及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领导班子成员与省联社订立劳动合同;各级法人机构所属员工与其所在法人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二十条 新招用员工从报到之日起30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新调入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否则,用人单位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10、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一)双方相互了解情况。 1.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的情况:(1)工作内容;(2)工作条件;(3)工作地点;(4)职业危害;(5)安全生产状况;(6)劳动报酬;(7)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1)资质资格;(2)健康状况;(3)就业经历。(4)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的其他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二)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三)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

11、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经劳动者本人签字。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并做好签收记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履行的时间。没有约定开始履行时间的,以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开始履行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后者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准。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 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二十

12、五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外,不得再约定其他终止条件。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员工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 员工更改姓名;用人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的变更;员

13、工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调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其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员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还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一致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期间,可以全部暂停履行或者部分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一)员工应征入伍。(二)遭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暂时不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暂停履行的情形结束,合同双方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

14、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或者专项协议。(二)有下列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员工职务(或岗位)变动的文件等作为劳动合同变更书,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者专项协议。1.员工在用人单位内变动工作的;2.因员工患病或者负伤,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3.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第三十二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变更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劳动合同变更书、专项协议等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交付签收记录。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三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一)员工待岗、内部退养的;(二)员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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