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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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局法规、专卖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负责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本局或下级局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

2、为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撤销、变更、纠正或者督促限期改正的监督。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包括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同级监督和层级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同级监督是指市局法规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对本级局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市局法规、专卖工作部门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与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七条市局法规、专卖工作部门、县(

3、区)局专职法规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专卖工作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第二章同级监督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同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二)执法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三)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四)案件是否依法受理,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的情形;(五)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七)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八)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或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九)执法案卷归档工作

4、是否到位;(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是否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标准的,是否依法举行听证;(十一)是否严格执行罚缴相分离;(十二)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行为。第三章层级监督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否建立执法责任制,建立职权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四)制定的涉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江西省烟草专卖局级别管辖暂行规定进行执法;(六)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5、(七)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八)是否存在放弃职权、不作为的情形;(九)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要求是否依法公示;(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标准的,是否依法受理和审理;(十一)错案赔偿是否到位;(十二)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第四章监督方式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通过举报监督、督察监督、回访监督、审核监督、评查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来进行:(一)实行举报监督。接受举报人的书面、口头和电话投诉监督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12313; (二)实行督察监督。由监督工作人员深入实地,通过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和座谈等形式,对行政

6、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三)实行回访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访工作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回访,对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四)实行审核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中审核工作制度进行执法案卷法制审核,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五)实行备案监督。各级局专卖工作部门制定涉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同级法规工作部门或专职法规员进行法律审核后予以印发,并在印发同时抄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和专卖工作部门备案;(六)实行评查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七)实行社会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

7、员管理办法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监督程序第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部门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撤销或变更;(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四)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五)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如下:(一)举报监督。举报人书面、口头或电话投诉举报的,实行首问负责制,由市局法规、专卖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举报同级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专卖工作部门回避,由市局法规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受理

8、)记录在案,并同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下达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二)督察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指派监督工作人员深入实地,发现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线索的,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下达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三)回访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访工作制度程序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

9、照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下达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四)审核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中审核工作制度程序规定执行;(五)备案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程序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部门在受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制定机关的主体资格;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3、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4、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有错误的,应当发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决定书,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六)评查监督。遵循

10、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制度程序规定执行;(七)社会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程序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问题,由社会监督员向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部门反馈,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下达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社会监督员;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监督,不徇私情,秉公办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拒绝解释和说明,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二)拒绝提供证据、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三)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江西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第七章其他第十五条 县(区)局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或发现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线索的,应上报市级局法规科,由市级局法规科牵头、县(区)局专职法规工作人员配合,依照有关程序开展调查和处理。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

12、件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案件。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案卷编号 监督字 号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卷宗类 别被监督单位(个人)监督部门立卷人批准人文书目录 一、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二、询问笔录三、案件处理意见书四、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五、规范性文件审查决定书六、送达回证七、行政执法监督结案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 监督字 号案件来源受案时间案 由被监督单位(人员)姓 名性别职 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 址联系电话简要案情承办人意 见签名: 年 月 日部门意见签名: 年 月 日领导批示签名: 年 月 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问:我们是 执法监督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监督证件,请你确认。答: 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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