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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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 心)资金营运业务的管理,根据信用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 行规定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信用社(银行)监督管理职责意见等相关 法规和制度,结合省清算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营运业务,是指省清算中心在保证正常清算业务所需 资金的前提下,将全省信用社(银行)上存的资金和自身结余资金运用于同业存 款、债券业务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市场化运作行为。第三条 省清算中心开展资金营运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一)以保证流动性为前提。

2、资金营运业务管理的前提是保证资金的流动性, 省清算中心留有足够的头寸,确保资金调拨的需要;(二)以保证安全性为核心。省清算中心将上存的同业存放资金应尽可能运用 于期限较短、低风险、收益稳定的同业存款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及高信用等级的其 他债券等,保证营运资金的安全;(三)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省清算中心的营运资金应随行就市,按照市场运 作方式进行运作,实现效益最大化;(四)系统内优先的原则。在同等市场利率、流动性和服务水平情况下,省清 算中心优先将资金存放于系统内有需求的行、社。第四条 省清算中心定期对资金营运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和掌握资金市场变化 情况。第五条 省清算中心在开展资金营运前严格按照内

3、部操作流程进行市场风险评 估,负责对短期货币市场进行跟踪研究,对具体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价值和定价分 析,保证资金的安全,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损失。第六条 省清算中心针对不同营运业务建立完善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和化解 内部操作风险。第七条 省清算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应及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资金运营策略,对持有各项资产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匡算各项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和要求,统筹 考虑安全性及盈利能力,对各类资金帐户的安排及调度提出初步方案,编制营运资 金管理情况报告。第八条 省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资料,须由专人保管 存档,以备检查。第九条 省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前后台均须设立台帐和登记簿,

4、业务发生终 了及时记帐,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第二章同业存款业务第十条 省清算中心利用信用社(银行)资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中 心资金需求信息。第十一条 省清算中心发布资金需求信息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充分考虑自身风 险状况、流动性、资金头寸等情况。第十二条 省清算中心根据辖内行社的报价,协商确定行社上存资金的利率。第十三条 省清算中心存放于辖内行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应参照本省 同业存款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利率。第十四条 对存放于辖内行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省清算中心按照协 议及时计收利息,核实应收利息金额。第十五条 对辖内行社上存的同业存款,省清算中心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计息方 式及时计付利

5、息。第十六条 省清算中心应根据同业存款流动性要求,积极组织资金以防止出现 流动性风险。对存放于辖内行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到期约期存款,应及时划回存款 本息;对辖内行社上存的到期约期存款,应及时组织资金归还。第十七条 对辖内行社因上存约期存款造成的流动性短缺,省清算中心应帮助 其解决。第十八条 对存放于辖内行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约期存款,按照约期存款 协议(合同)办理资金划付手续。第三章债券业务第十九条 经监管部门允许,省清算中心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 业务。第二十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债券业务时应严格遵照信用社(银行)联合社 资金清算中心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省清算中

6、心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规模积极优化和调整债券品种 和结构。第二十二条 省清算中心对债券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资金清算中 心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三条 省清算中心在债券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制度,防止 出现操作风险。第二十四条 省清算中心在办理债券业务前应详细了解自身资金状况,合理使 用资金。第二十五条 省清算中心须根据银行间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及签报、合同(协 议)等办理资金划付手续。第四章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 省清算中心开展除债券业务和同业存款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时需经 监管部门许可和省联社批准。第二十七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时,应坚持风

7、险控制、结构优化、 保障头寸的原则,明确操作人员责任的总体要求。第二十八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过程中,省清算中心严格按照岗位 职责和各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办理,坚持规范操作。开展业务,必须对目标产品进行 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与预测评估,了解分析产品特点及市场利率走势,合理选择 品种和期限。第二十九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时,省清算中心应与产品提供方签 订经合规管理处审核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第三十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时,须根据经授权批准的交易合同(协议)及申购单据办理资金划付手续。第三十一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资金清 算中心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确保资金安全。第三十二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时,每笔交易坚持经办与复核两岗 分离。第三十三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必须以银行转 账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不得在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付其 他费用。第三十四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信用 社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信用社(银行)会计核算规则,准确 进行业务核算。第三十五条 省清算中心办理其他营运业务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并按照 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季计提利息。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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