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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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沙县城关水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维护规程Q/2CD-1 02 10-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机组、变压器及线路微机继电保护装置。2 引用标准GB14285 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50171 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DL 478 92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 /T 58495 35 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7-199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3 总则3.1 微机继电保护是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重要方

2、向。为了加强微机继电保护装 置的运行 管理工作,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程3.2 从事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对继电 保护专业人员、运行人员和专业领导应定期进行培训。3.3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5,应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 5-30 C 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按DL478-PZ中的411执行3.4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为 10 12年。4 职责分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1 网(省)调继电保护机构4.1.1 负责直接管辖

3、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4.1.2 负责全网(省)局各种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管理。4.1.3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分析。负责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下发改进措施和事故通报。4.1.4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各网(省)局对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4.1.5 负责对现场继电保护人员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培训。4.2 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机构421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和输入定值。422按地区调度及发电厂管辖范围,定

4、期编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和 处理日常运行工作。4.2.3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负责为地区调 度及现场 运行人员编写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4.2.4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同一型号微机继电 保护装置 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4.2.5 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培 训。4.2.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调查不正确动作原因,并提出 改进措施。4.2.7 熟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异常 处理。4.3 调度人员4.3.1 了

5、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4.3.2 批准和监督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与运 行。4.3.3 处理事故或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方式的变更应 按有关规 程、规定执行。4.3.4 在系统发生事故等不正常情况时,调度人员应根据断路器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处理事故, 并作好记录,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根据短路电流曲 线或微 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测距结果,给出巡线范围,及时通知有关单位。5 运行规定5.1 一条线路两端的同一型号微机高频保护软件版本应相同。5.2 各网(省)调应统一规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各保护段的名称及作用。5.3 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

6、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 查周期不 得超过一个月。5.4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改变已固化好的成套定值时,由现场运行 人员按规 定的方法改变定值, 此时不必停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但应立即打印(显 示)出新定值 清单,并与主管调度核对定值。5.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动作(跳闸或重合闸)后,现场运行人员应按要求作好 记录和复 归信号, 并将动作情况和测距结果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 然后复制总报 告和分报告。5.6 现场运行人员应保证打印报告的连续性,严禁乱撕、乱放打印纸,妥善保 管打印报 告,并及时移交继电保护人员。 无打印操作时, 应将打印机防尘盖盖好, 并推入盘内。 现场运行人员

7、应定期检查打印纸是否充足、字迹是否清晰。5.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 程进行处 理,并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继电保护人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5.8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插件出现异常时,继电保护人员应用备用插件更换异常 插件,更 换备用插件后应对整套保护装置进行必要的检验, 异常插件送维修中心或制造厂)修理5.9 在下列情况下应停用整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5.9.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开关量输入、开关量输 出回路作 业;5.9.2 装置内部作业;5.9.3 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5.10 带高频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

8、 应在两侧高频保护装 置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5.11 若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均有远方起动回路, 只能投人一套远方起 动回路。5.12 运行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直流电源恢复后, 时钟不能保证准确时,应校 对时钟。5.13 微机高频保护年投入运行时间应大于 330 天。5.14 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 应根据现场 有关运行规定,并有保密和监控手段,以防止误整定和误操作。5.1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通信复用通道时,通道设备的维护和调试均由通信人 员负责。当通信人员在通信设备或复用通道上工作而影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时 应由通信值班人员通知当地变电所(

9、发电厂)运行值长,变电所(发 电厂)运行值长向主 管调度申请停用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经主管调度批准后, 由主管调度下令给有关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将两端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 置停用, 然后由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通知通信值班人员进行工作。对于复用载波机接口装置的维护和调试工作应视安装地点而异。 若安装在通 信机房6 技术管理6.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6.1.1 竣工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6.1.2 制造厂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 板电原理 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6.1.3

10、 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6.1.4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单;6.1.5 制造厂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6.1.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6.2 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 告、检验 报告和 6.1 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6.3 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 机构批准 后方允许进行。 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 并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和作好记 录。6.4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直接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统一规 定检验报 告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见附录 B。6

11、.5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所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 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 装置本身进行评价。 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 提出改进对策, 并及时报主管 部门。6.6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 同一电业局 (供电局)、发电厂的微机继电 保护 装置型号不宜过多6.7 35110kV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基层局(厂)应用的经验总结,经网(省) 调复核并同意后,方可在网(省)电力系统中推广应用,做到同一地 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规范化和标准化。6.8 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 完好的

12、备用插件。6.9 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7 检验管理7.1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应按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继 电保 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进行定 期检验和其他 各种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尽量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同时进行。7.2 每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检周期和时间原则规定如下:新安装的保护装置1年内进行1次全部检验,以后每6年进行I次全部检验(220k及以上电力系统 每12 年进行 1 次部分检验。7.3 检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为防止损坏芯片,应注意如下问题:7.3.1 微机继电保护屏(柜)应有良

13、好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 用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子仪器(如示波器、频率计等)测量电路参数时,电子仪器 测量端子 与电源侧应绝缘良好,仪器外壳应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7.3.2 检验中不宜用电烙铁,如必须用电烙铁,应使用专用电烙铁,并将电烙 铁与保护 屏(柜)在同一点接地。7.3.3用手接触芯片的管脚时,应有防止人身静电损坏集成电路芯片的措施。7.3.4只有断开直流电源后才允许插、拔插件。7.3.5拔芯片应用专用起拔器,插入芯片应注意芯片插入方向,插入芯片后应 经第二人检验无误后,方可通电检验或使用。7.3.6测量绝缘电阻时,应拨出装有集成电路芯片的插件(光耦及电源插件除 外)。7

14、.4 使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发电厂、 电业局(供电局) 应配备微机型试验仪、 记忆 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7.5 装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测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1732 ) V,容量不应小于10kVA。7.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现场检验应做以下几项内容:7.6.1测量绝缘;7.6.2检验逆变电源(拉合直流电流,直流电源缓慢上升、缓慢下降时逆变电 源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7.6.3检验固化的程序是否正确;7.6.4检验数据采集系统的精度和平衡度;7.6.5检验开关量输入和输出回路;7.6.6检验定值单;7.6.7

15、整组检验;7.6.8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检验。7.7 根据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阻抗,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线性度能否 满足系统的要求。特别应注意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电流变换器二次电阻、 电流比 例系数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线性度之间的关系。7.8 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震。仪 器、仪表应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使用前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高级 精密仪 器一般应有人监护。8 定值和程序管理8.1 各网(省)调应根据DL/T 559 94的规定制定220500kV电网微机继电保护 装置整定计算原则。8.2 各电业局(供电局)应根据DL/T 584 95的规定制定35110kV电网微 机继 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原则。8.3 对定值通知单规定如下:8.3.1 现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变更,应按定值通知单的要求执行,并依照规定日期完成。 如根据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需要变更运行中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时, 应 在定值 通知单上说明。在特殊情况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后,保护装置整 定机构应于两天内补发新定值通知单。对定值通知单的控制字宜给出具体数值。 为了便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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