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理解与适用的误区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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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理解与适用的误区与矫正摘要: 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前沿问题,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主要研究的是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着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由此并最终影响其实体利益。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提供证据责任”的层面上,且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未有详尽具体的规定,往往会形成非常矛盾的判决。本文力求通过对国内外相关证明责任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研究,从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责任规则,完善我国的证明责任体系。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司法裁判

2、 ABSTRACTTHE BURDEN OF PROOF, ALSO KNOWN AS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S THE FRONTIER RESEARCH, IS CONSIDERED TO BE THE BACKBONE OF THE CIVIL LITIGATION. THE BURDEN OF PROOF IS THE MAJOR RESEARCH WHEN JUDGES WHEN TRUTH IS NOT CLEAR HOW THE REFEREES PROBLEM. THE DISTRIBUTION OF

3、BURDEN OF PROOF IS DECIDING WHEN THE CASE WHEN TRUTH IS NOT CLEAR, BY ANY PARTY TO TAKE THE RISK OF LOSING A LAWSUIT, AND ULTIMATELY AFFECT THE INTERESTS THEREFROM.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BURDEN OF PROOF UNDERSTANDING ONLY STAY IN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LEVEL, AND RELEVANT LAWS

4、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ALLOCATION NOT DETAILED AND SPECIFIC, OFTEN CAN FORM VERY CONTRADICTORY JUDGMEN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LEVANT PROOF RESPONSIBILITY THEORY AND CHINAS CURRENT LEG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SEARCH, T

5、HUS PUT FORWARD THE FEASIBLE PROOF RULES, PERFEC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SYSTEM.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 BURDEN OF PROOF; JUDICIAL JUDGMENT目 录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及证明责任分配学说1(一)证明责任的概念1(二)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学说及评论1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3(一)我国未真正建立起现代证明责任的法学理念3(二)举证责任代替证明责任,两者概念不分,混为一谈4(三)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形同虚设,难予操作4(四)我国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

6、概念不清4三、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4(一)正确理解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含义4(二)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制度4(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6参考文献8天津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9成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12成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13成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14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理解与适用的误区与矫正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及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一)证明责任的概念所谓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是: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

7、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证明责任又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德国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指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主张对自己有利事实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指不尽举证证明的义务时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我国证据法理论称之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二)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学说及评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自其产生以来,就有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各学说之间或相互补充,或相互排斥,在论战的过程中也随之发展。1、罗马法时期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罗马法初期,证明责任的主要定义为提供证

8、据的责任在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是证明责任的规范主要要解决掉问题。由此罗马法学家们提出了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当原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时,应当判决被告胜诉,而当原告尽到了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拿出能够推翻原告证据的反证,责任证明对于提出主张的人有效力,反之对于否定它的人没有证明责任。2.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2、中世纪时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1)要件事实分类说该学说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类。依照划分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外界事实说。(2)消极事实说此说主张将要件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

9、的当事人,就其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则无须负举证责任。此种学说源于古罗马法“否定无须证明”的规则。 (2)推定说这种学说实际上是消极事实说的补充,它主张,不能只按照消极事实,积极事实的划分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还应该配合推定。主张没有推定的积极事实或者主张又反对推定的消极事实应该承担证明责任,反之,则不用承担。(3)外界事实说此说将事实分为外界事实(人的五官能体察的事实)和内界事实(人的心理状态),主张外界事实的人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内界事实的人则不用。其理由是外界事实容易证明,而内界事实则难以证明。3、近现代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第一,危险领域说。危险领域指当事人于法

10、律上或事实上能支配的生活领域范围。待证事实属于哪一方当事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作为此学说的标准,从而决定分担证明责任。当事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内包含损害发生的原因时,被害人不必对加害人的故意性过失付证明责任 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是毕玉谦之作,他是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该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其主要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审判法学等。P38。而加害人只有对所免责的事情理由负起证明责任后才能免责。第二,盖然性说。盖然性说主张依据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分配证明责任以统计上的原则及例外情况为基础。在证明责任分配设计上,主张发生盖然性较低事实的当事人负责证明责任。第三,损害归属说。

11、德国学者瓦伦多尔夫于1970年提出了此学说。他的主张是分担证明责任的标准以实体法确定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即通过对实体法条文的对比、分析,寻找出某一问题的损害归责原则在实体法里的具体体现,然后由依据实体法中的原则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担负起负证明责任。4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辩论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基础,规则上证明责任以民事诉送为准,即:当事人双方,“谁主张,谁举证”。首先控诉人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在对控诉人的证据主观上认为不充分或者对其证据有所怀疑时,法官及检查官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原告提出证明责任后若被告人提起反驳诉讼,此时的证明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人身上5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

12、诉讼案件中中,案件事实的证明依赖于检察官和法官的职权原则。检察官此时代表的是国家,当检察官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控诉,并且列举各种证据时,被告人有发言自由权,没有义务对自己是否有罪加以证明。法官主动询问证人、被告人,调查证据,调取证据,不以当事人的建议、申请、提供证据为条件,也不受其约束。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体制的影响,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我国得到发扬,并且被不断发展和充实。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的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 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民事审判所奉行的是超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然而,从80年代末期起,我国开始

13、实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核心就是举证责任制度。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第一次在中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正式提出举证责任 是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教授主编一本最新的关于民事证据规则适用与批判的实力之作。P124。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限制性地规定了由法院负责收集的证据。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下列证据由法院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同时,明确了六

14、种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具体情况。(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一)我国未真正建立起现代证明责任的法学理念现代证明责任的这一概念是建立在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的基础上。证明责任分层理论是证明责任理论的基本理论。2001年12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比较

15、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对于加快审判改革的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更加方便人民群众利用诉讼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更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但该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有一定的问题。(二)举证责任代替证明责任,两者概念不分,混为一谈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原产地是德国。如果追溯到证明责任制度的源头,那是罗马法,罗马法中有两项重要的证据原则,一是原告负举证责任,二是主张者负举证责任,否定都不承担举证责任。但那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制度。把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视为同一个概念,是十分错误的。(三)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形同虚设,难予操作我国证据制度一贯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从逻辑上否定了两立性原则,它混同了肯定主张与否定主张之间的区别,进而得出不论是肯定主张还是否定主张都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错误结论。我们应当放弃这个原则,并吸收德国先进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建立科学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四)我国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概念不清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倒置的理论应当以先设正置理论为前提,但是我国证据法理论尚未建立起正置理论。三、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一)正确理解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理论是一个极具实践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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