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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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 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

2、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 五万元以上的。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 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 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 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

3、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 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 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 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第十五条 单

4、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 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 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 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 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

5、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 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 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 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 的定罪量刑

6、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 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 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 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 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 处罚。最高

7、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 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 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四、关于共犯

8、问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 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 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 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 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 为的处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节录) (198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 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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