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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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的防止措施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也许通过正式途径(如参与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协议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征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对的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预先在买卖协议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 买卖协议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协议里作出明确规定。大体涉及: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消、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

2、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协议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规定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补偿。 3. 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干取得款项。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契约时,对于有关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其条件,必须作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也许作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发,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规定修改。如:应规定买方在买卖契约订立以后尽快开发信用证,以便有充足的时间来安排生产、购货或装船。对于新往来的客户,宜规定对方申请其银行开

3、发信用证以前或申请开发信用证以后,迅速将?quot;信用证开发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itter of 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航空邮递寄来,以便事前有充足的时间,检查内容是否妥当。 4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方及银行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重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协议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规定进口商改证,并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告知书后方能装运货品,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另一方面,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

4、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保证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根据统一惯例第8条的规定,告知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告知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因此,告知行有责任鉴别所告知信用证的真伪。实务中,告知行往往要掌握开证银行的签字样本,运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电讯系统(SW匝T)来保证信用证外观真实性,所以,卖方可以向告知行贯彻情况。在我国,假如国外进口商直接把信用证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应将信用证送交中国银行核对印鉴、备案,并由中国银行拟定信用证真伪。我们中国银行规定,信用证传递必须由开证行寄交或转交中国银行才生效。此外,卖方还可以规定买方或开证行请其他自己较为熟悉或资信好的银行对信

5、用证加具保兑,对此,卖方可以参考伦敦每年 出版的银行家年鉴(The Bankers A1manac and Year Book)。 5、国际惯例ucp500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合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号出版物,合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文本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 括本惯例合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管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 银行(开证

6、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规定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第三条 信用证与协议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也许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协议或其它协议,是互相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协议,银行亦与该协议完全无 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 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7、。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运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四条 单据与货品服务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解决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品、服务或其它行为。第五条 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a开证指示、信用证自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或修改书自身均必须完整和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有关方:勿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细节在指示开立、告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勿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参照前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b有关开立信用证的一切指示和信用证自身,如有修改时,有关修改的一切指示和修改书自身都必须明确表白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

8、、信用证的形式与告知第六条 可撤消信用证与不可撤消信用证a信用证可以是:可撤消的,或不可撤消的。b因此信用证上应明确注明是可撤消的或是不可撤消的。c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消的。第七条 告知行的责任a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告知行)告知受益人,但告知行无须承担付款承诺之责任。如告知行决定告知,就应合理审慎地核验所告知的信 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告知行决定不告知,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b如告知行不能拟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示的银行,说明本行不能拟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告知行仍决定通 知,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信用证的撤消a可撤消的信用证可

9、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消,不必事先告知受益人。b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 对办理可撤消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消告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 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对办理可撤消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消告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第九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a对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所有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期,便构成开证行的拟定 承诺: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 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拟定的到期日付款;

10、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 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支付;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 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b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规定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

11、不可撤消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 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拟定承诺,即: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拟定的到期日付款; 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 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应予支付。对议付信用证

12、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开立信 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c如开证行授权或规定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规定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专门规定,否则告知行可以不加保兑就把未经保兑的信用证告知给受益人。d除本惯例第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批准,不可撤消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消。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消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

13、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告知该修改之 时起,即不可撤消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告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告知开证行和受益 人。在受益人向告知修改的银行表达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 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告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告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达接受的修改的规定一致 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告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对同一修改告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第十条 信用证的种类a一

14、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达它合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b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这项业务,否则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称: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承兑汇票或议付。对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可为指定银行。单据必须提交给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或其它任何指定银行。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c除非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否则,开证行的指定并不能使被指定银行负有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责任。除非指定银行已明确同 意并告知受益人,否则,它收受及或审核及或转交单据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它对付款、承担延期付

15、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负有责任。d如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规定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开证行即据此分别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 相符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者议付,并保证依照本惯例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的信用证与预先告知的信用证a当开证行使用密码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告知行告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献或有效的修改书,不应再寄送电 报证实书。如仍寄送证实书,则该证实书当属无效,告知行也没有义务将证实书与所收到的以电讯方式传递的有效信用证文献或有效的修改书进 行核对。若该电讯说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嗣后寄出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文献或有效的修改,则该电讯系无效的信用证文献或 修改书。开证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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