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专升本经济法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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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制调整众多经济关系中的一部分,即只调整在国家干预、协调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社会保障关系。3.经济法的特征:权力性;经济性;综合性;分散性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权力干预适度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平原则5.经济法的表现形式:(1)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章程、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或协定;(2)法律解释:国家政策、习惯也可作为经济法的形式之一6.经济法的体系:(1)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2)市场

2、管理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3)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7.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权力)、承担一定经济义务(职责)的主体。9.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类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与承包户与自然人10.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11.经济权利(权力):(1)经济职权: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核准权、经济取消权、经济处罚权、经

3、济监督权(2)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3)国有资产管理权(4)企业经济管理权(5)请求权12.经济法律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13.经济法关系客体的特征:客观性、广泛性14.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行的不利后果。15.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的规定性、国家的强制性、义务的违反性、因果关系性。16.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4、(2)行为人的心理状态(3)行为的违法性(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17.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1)经济责任(民事责任):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主刑、附加刑18.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力。19.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力(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力20.物权的种类:自物权和他物权、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物产权和不动产物权21.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力、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请求权力、物权的追击力22.债是按照合同

5、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3.债的发生依据: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25.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1年或4年26.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

6、法和合伙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有自认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过程:(1)提出申请(2)设立登记(3)变更登记

7、(4)分支机构登记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程序:(1)确定清算人(2)通知(或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偿债务(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5)办理注销登记5合伙企业:是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是多个人的联合(2)合伙企业属契约式企业(3)合伙企业属人合性企业(4)合伙企业属非法人企业,普通

8、合伙人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内部属于合伙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完全分离6.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和硕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8.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9.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3)合伙企业财产转让(4)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10.普通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贵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10、没有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1.退伙的类型:(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1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责任。设立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一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最少应该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别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的行为:(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1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

12、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5.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6.合伙企业的清偿顺序:(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债务(5)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章 公司法1.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

13、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社团性、营利性、规范性、法人性2.公司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的企业法人;无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只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的公司(2)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一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声誉、地位等为基础设立的公司,即“信用在人”,无限公

14、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的资本的集合为基础的公司,即“信用在物”,股份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是指兼取股东个人信誉和公司资本作为经营活动的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资兼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这类(3)控制公司、被控制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这是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控制公司是指通过某种安排能够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反之,受其他公司控制,处于依附地位的公司是被控制公司,或称为附属公司。当这种控制与依附关系是通过持股的形式实现时,控制公司、被控制公司又称为母子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对他公司的投资或持有他公司的股份并能直接或间接支配

15、该公司或享有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指挥权的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有他公司投资或参股并受他公司控制或指挥的公司,又称为从属公司(4)总公司、分公司:这是以公司内部的组织隶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系统内部各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3.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4.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1)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法人财产权公司的义务:(1)对股东的义务,主要是交付出资证明

16、、分红(2)社会义务6.股东的权利股权股东权利,即股东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主要包括(1)股利分配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新股认购优先权(4)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的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管理参与权,主要包括(1)表决权(2)知情权(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主持权(5)提案权(6)质询权(7)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8)强制解散请求权7.股东权利保护:(1)股东直接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8.刺破公司面纱(大陆法系称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制企业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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