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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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心整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学问和专业法律学问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运输系统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其次条 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单位在学习例会上都要支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学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 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学问,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状况进展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状况的依据。 第四条 局法规科每年

2、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展一次集中培训,培训完毕后进展统一考试。 第五条 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娴熟驾驭综合法律学问和专业法律学问,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根底。 二、执法人员纪律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需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承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供应便利或爱惜,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

3、、制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消遣活动; 8、制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展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消遣场所进展免费消遣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状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嘉奖制度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展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状况进展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看法,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

4、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方法的考核内容,接受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途、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展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传播状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驾驭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状况。 (四)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比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九条 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果

5、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嘉奖方法分别赐予表彰、嘉奖。 第十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赐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嘉奖。 四、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成立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法规科科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动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三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局长为

6、本单位行政执法其次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帮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立工作。 第十四条 各担当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的干脆执法责任人,就担当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担当的执法工作向科长所长、站长负责。 第十五条 干脆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担当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担当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担当相

7、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探讨确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标准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看法,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科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视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标准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十九条 对国家和省所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其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

8、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其次十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需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需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需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其次十一条 受托付执法的各单位实施行政惩处时必需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进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其次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需出示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展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其次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

9、事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其次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惩处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展。 其次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惩处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赐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标准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惩处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标准,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担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

10、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十五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实事精确,证据确凿;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五运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 六运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七作出的行政处理确定适当。 其次十六条 行政许可必需遵循合法、效率、效劳的原那么,遵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需具备必需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展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

11、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需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效劳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其次十七条 行政惩处必需遵循法定、公开、公正、惩处与教化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那么以及监视、制约的原那么。 其次十八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规定,本单位可以县交通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惩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撤消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惩处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惩处,运用简易

12、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惩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展: 1.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惩处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惩处确定,填写惩处确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惩处确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惩处确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惩处运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展: 1.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展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看法,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展

13、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惩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惩处,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惩处确定,填写惩处确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假设不服行政惩处确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惩处文书备案。 其次十九条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需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那么,可以由交通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接受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撤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

14、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三征收执行的费用。 六、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为了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有效的监视检查,刚好发觉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视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那么。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检查方式分自检、抽检、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由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须要支配进展。 第三十三条 对下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展监视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监视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可予以通报指责,并予以订正或责令改正。 七、罚缴分别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确定罚款的,可依据实际状况,由当地银行为罚款代收机构,并签订协议,

15、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作出罚款确定的行政惩处确定书应当送当事人、代收机构和本单位存档各一份,依照规定须要报备的重大惩处案件可送副本或复制件。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行政惩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刚好到银行提取反映缴纳状况的书面凭证并入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以保证罚款和上缴国库的数额相同。 八、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化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十一条 经过行政诉讼、复议或执法检查,发觉并审查认定有错的,必需追究承办人或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过错责任人员,依据不怜悯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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