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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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 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视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历,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本导则共分为15章、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根本

2、规定和地基根基、主体构造、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 :100021。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视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高小旺 杨威冷 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 刘佳 李文岭 李清洋陈 俞周 燕

3、张宜磊 郭兵才袁海军 凌韧娟 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 高向宇 万水娥 肖伟 赵伯锐 栾德成 田勇 张靖岩 张天申目录1 总则62 术语73 根本规定8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8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124 地基根基135 砌体构造145.1 一般规定145.2 砌体构造安全评估155.3安全评估结论176 混凝土构造186.1 一般规定186.2 混凝土构造安全评估186.3安全评估结论207 钢构造217.1 一般规定217.2 钢构造安全评估217.3安全评估结论238 砖木构造248.1 一般规定248.2砖木构造安全评估258.3安全评估结论269 建筑构件与部

4、件289.1 一般规定289.2 非承重墙体289.3 栏杆和扶手299.4 附属广告牌309.5 安全评估结论3010 构筑物3110.1 一般规定3110.2 砌体构筑物3210.3 混凝土构筑物3210.4 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3310.5 安全评估结论3311建筑装饰装修3611.1 一般规定3611.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3611.3 门窗和幕墙3711.4 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3811.5 安全评估结论381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3912.1 一般规定3912.2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3912.3安全评估结论40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4113.1 一般规定4113.2 建筑防

5、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4113.3安全评估结论42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4314.1 一般规定4314.2电梯设备43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4514.4锅炉设备4614.5压力容器设备4814.6安全评估结论51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5115.1 安全评估检查记录5115.2 安全评估报告52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53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54引 用 标 准 名 录55相关法律、法规561 总则1.0.1 为标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

6、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1.0.3 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基、主体构造、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可能存在的使用安全隐患进展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0.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房屋建筑公共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等的总称。2.0.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房屋建筑的构造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

7、属构筑物以及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功能的要求,不存在使用安全隐患。2.0.4房屋建筑日常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对房屋建筑地基根基、构造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以及建筑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2.0.5房屋建筑特定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在采暖季、雨季以及大风、大雪天气到来前,对可能造成建筑构造、构件、部件、建筑设施设备安全性和运行隐患的部位或系统进展检查。2.0.6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附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欣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3 根本规

8、定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3.1.1进展。办理委托收集有关资料、查看现场签订安全评估合同现场检查和简单量测综合资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图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框图3.1.2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资料与现场状况查看应包括以下 根本工作内容:1了解房屋建筑的 根本情况和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包括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设计用途等;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使用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视单位、维修单位等;2核查资料。包括房屋建筑权属证明或实际占有人合法使用的证明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可以

9、用业主共同决定进展安全评估的证明替代、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历次维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的记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余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等;3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的资料;4房屋建筑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检查。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房屋建筑构造、建筑设施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查看地基根基、主体构造、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出现的明显变形、裂缝、构件损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查看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以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和其他损伤。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

10、附录A填写。3.1.3房屋建筑的第一次安全评估,应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房屋建筑的状况分为以下两类,建筑物状况可按表3.1.1的描述区分。I类:1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与设计相符,房屋建筑状况较好或一般;2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改变了使用用途或主体构造进展过改造,房屋建筑状况较好。类:1无有效的竣工图;2虽然有有效的竣工图,但是房屋建筑的状况较差;3曾进展过构造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改造,或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及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房屋建筑状况一般;4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影响;5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及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

11、现构造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损伤等。表3.1.1 房屋建筑状况的区分状况类别状况情况状况较好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根基不均匀沉降现象、构造构件及建筑构件与部件外观完好,未出现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或腐蚀现象状况一般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根基不均匀沉降现象、构造构件外观 根本完好,建筑构件与部件有少量非受力裂缝,但未出现受力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现象但局部出现腐蚀状况较差出现明显地基变形或根基不均匀沉降现象、构造构件出现受力裂缝,或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较多裂缝;或建筑设施设备出现局部老化、腐蚀3.1.4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按以下要求进展:1确定为类的房屋建筑,应在

12、收集资料、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查看现场的根基上,按本导则对地基根基、主体构造、建筑部件与构件的要求分别进展过检查和必要的简单量测;对建筑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资料进展核查和对现状损伤情况进展检查;对安全评估期内进展改造的房屋,应核查检测鉴定和改造验收的完整资料。依据检查和简单量测结果综合给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当所收集的资料和检查工程还缺乏以做出评估结论时,应补充检查和再进展必要的补充量测。2确定为类的建筑物,宜进展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展相应的处理。3.1.5房屋建筑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安全评估,应依据前一次的安全评估资料和日常检查维修资料等进展现场状

13、况检查,可不进展构造体系、构造布置和构造的检查;但在安全评估周期内进展过改造的房屋建筑,应对改造所涉及构造和设备局部等按第一次的安全评估要求进展,并应重点进展以下方面检查:1构造变更与设备改造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展检测鉴定资料、专业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构造变更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和设备运行情况;2构造遭受灾害后,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展检测鉴定和正规加固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构造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意改变使用用途文件,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的,检查核实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包括原设计荷载和因变更用途引起实际

14、荷载的改变情况。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3.2.1对建筑物进展安全评估,应关注以下内容:由于个别构件发生失效而引发大范围连续倒塌的可能性;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而引发局部坠落的可能性;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建筑物布局是否有利于人员疏散逃生;建筑消防与防雷系统是否有效、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3.2.2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按本导则相应章节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地基根基、主体构造、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分别进展整理分析、综合判断,并做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可分

15、为以下类别:1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2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3.2.3具备以下情况的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地基根基、主体构造、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状况较好;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日常检查资料完整且运行完好;3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资料完整且其状况较好。3.2.4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存在使用安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予以明示,必要时还应建议所有权人进展相关的专项检测鉴定:1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2附属构筑物存在损伤;3建筑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老化、腐蚀、缺陷或损伤;4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记录缺失,其他建筑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资料缺失或不完整;5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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