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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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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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八月金管理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2日证监基金字200610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2、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7年7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07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目录一、绪言1二、释义1三、基金管理人5四、基金托管人13五、相关服务机构16六、基金的募集和基金合同生效20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1八、基金的投资28九、基金的业绩38十、基金的财产

3、38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39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5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8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48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52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6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6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6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58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59二十三、备查文件60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一、绪言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4、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5、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

6、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8、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9、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

10、.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

11、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

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

13、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46.元:指人民币元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14、和费用的节约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0.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15、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凯生成立日期:2005年06月21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联系人: 夏洪彬联系电话:010-65179888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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